交通肇事逃逸的认定条件 交通肇事逃逸的处罚措施
一、交通肇事逃逸的认定
1、逃逸行(查成交价|参配|优惠政策)为必须构成交通肇事罪为前提。
从事运输或者非运输的人员,违反运输管理法律、法规,具有《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构成交通肇事罪。只有当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且为逃避法律追究而离开现场的行为,才能认定为逃逸。
2.离开现场的目的一定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
确认行为人是否逃避法律追究,要看主观目的。如在被告人王某负主要责任的交通肇事案中,被告人王某驾驶的重型汽车左侧与摩托车右侧发生刮擦,摩托车及其驾驶人(当场死亡)倒地,汽车左后轮碾压摩托车后轮。被告人王听到自己的车辆有异响,继续行驶20米后,停车查看车辆是否与摩托车相撞。虽然他在车后20米处发现一辆摩托车及其人员躺在地上,但由于没有发现其驾驶的车辆有划痕,他还是驾车逃离了现场。被告人王的行为是否属于逃跑。笔者认为,被告人王的行为属于脱逃罪。通过对本次事故责任的认定,被告人负主要责任,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发现车辆发出异响后,停车后发现道路上摩托车和人的实际状态。所以他主观上应该是意识到了造成事故的可能性,但是他却驾车逃离了现场。从驾车逃离现场的客观行为看,具有逃避法律追究的主观目的。
二、交通肇事逃逸处罚措施
1.逃避法律责任,但履行救助义务。如果肇事者在交通事故后撞倒了人,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并逃离现场。20名医护人员及时将伤者送往医院。本案中,行为人虽构成逃逸,但主观恶性不深。只为逃避法律责任,现实中我们获得了抢救伤者的宝贵时间。在这种情况下,责任应该是宽大的。
2.为逃避救治伤者,逃跑后主动投案自首。有人认为,本案中,行为人不构成交通肇事逃逸,因为行为人是主动投案自首的。但笔者认为,这种观点实际上违背了立法本意。法律之所以规定逃逸为加重情节,是出于保护被害人生命的考虑。逃生最严重的后果是伤者缺乏救助,导致重伤死亡。所以这种情况自然构成交通事故后的肇事逃逸。但排除逃逸后自首的成立,依据刑法减轻自首的处罚也是适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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