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认定书的界定 事故认定书与鉴定结论的区别是什么
一、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定义。
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和有关检验鉴定结论,确认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的法律文书。
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的基本情况;
(二)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
(三)交通事故或事故当事人的过错和责任。
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性质是民事证据,从证据类型上看属于书证。对交通事故认定书有异议的,可以在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后三日内向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的上级交警部门申请复核。因为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行为是一种举证行为,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如果对交通事故认定书有异议,就不能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你只能通过向上一级交警部门申请复核来作出新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通过在庭审时举证责任划分来使法院不予采信交通事故认定书。
2.交通事故认定书和鉴定结论有什么区别?
1.从程序上看,交通事故认定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采取的行为,认定行为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委托作出的行为。
两个区别:交通事故鉴定必须由具有行政职能的行政机关作出,而鉴定可以由司法机关或事业单位或其他社会组织如科研机构作出。两个法案的主体完全不同。
区别三:认定解决的是事实问题,而不是法律问题。也就是说,认定的对象必须是确定的事实和专门的事实。交通事故认定是对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的认定。其最根本的内容是划分交通事故各方的责任,如责任对等、主次责任等。因此,作为交通事故认定对象的交通事故责任本质上是一种法律责任,其本身不能成为认定对象。但在鉴定行为中,只是对某一事实的原因、过程和结果的科学判断,不能对当事人的法律责任作出明确的表述。
区别四:交通事故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后,由于没有救济途径,实践中已经确定了当事人的责任划分,无法改变;其他鉴定行为可以要求重新鉴定,纠正不科学、不客观的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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