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转让客运线路 交通事故赔偿责任如何认定

2022-05-31 15:38:36 作者:diaohaiying

1.擅自转让客运线路

一家客运公司承包了该公司经营的一条至魏翔的客运线路。合同中约定由魏翔通过资金购买车辆,客运部门负责以自己的名义办理行驶证。魏翔获得了客运线路的经营权,并每年向客运公司支付承包费。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一切交通事故均由魏翔本人承担。魏翔获得经营权后投入运营。2005年8月,车辆运行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乘客皮正东受伤。在协赔偿问题时,皮正东与客运班线承包方魏翔未达成一致,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起诉时,皮正东将魏翔和某客运公司列为共同被告,要求他们承担连带责任。

二、交通事故赔偿责任如何确定?

《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规定:“客运公司与魏翔订立的下列民事行为无效:违反法律,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关系,无效该合同名义上是经营合同,但完全是隐性的民事行为,实质上是转让航线经营权的行为,与出借营业执照是一样的。客运公司没有出资购买该车辆,故不应实际拥有该车辆。车辆虽然登记为公司所有,但完全是以公司名义运营为目的。魏翔与该公司合同的真实意思是魏翔以该公司的名义管理客运航线。对于这个真实的意思,车辆登记为公司的所有权。车辆的注册本质上是一种伪装,伪装之下有隐藏的行为。这种隐蔽的行为就是以公司的名义操作运营路线。隐藏行为是否有效,适用本条例的规定。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该公路经营权不归公司所有。经有关运输管理部门批准,公司有经营权,但这种权利不能转让。因此,该公司通过转让线路经营权向魏翔收取承包费的做法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应认定为无效。

客运线路合同关系无效。虽然魏翔全额出资购买了该车辆,但该车辆能否在规定的线路上开展客运业务,还需要运管部门的审批。但是,魏翔没有向有关部门申请,而是借用了该公司的运营证,这也违反了相关法律的规定。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乘客受伤的,魏翔客运车辆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客运公司非法转让客运班线经营权,增加了客运班线经营的风险,并从肇事车辆的经营中获得利益,即获得承包费,也有过错,应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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