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交通肇事罪 交通肇事罪与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区别
1.交通肇事罪是什么?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交通肇事人造成重大事故、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后果,主观上只能是过失,即行为人主观上不希望发生危害社会的严重后果。交通肇事罪是结果犯,即仅违反交通管理法规,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二、交通肇事罪与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区别
《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造成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由此可见,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使用放火、断水、爆炸、投毒等法律明确规定以外的危险方法,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该类犯罪的行为人采用放火、断水、爆炸、投毒等法律明确规定的犯罪方法以外的危险方法,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公私财产安全。法律在这里没有规定危险方法,因为实践中有各种形式的案例,无法一一列举。主观上,人的行为是故意的,可分为直接故意或。故意,是希望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间接意图是让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发生,即对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持无所谓的态度。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行为犯,即只要实施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无论是否实际造成了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都构成犯罪。
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关键区别在于行为人的主观心态。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故意犯罪。行为人明知自己行为的严重后果,却希望或者放任其发生。交通肇事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行为人应当预见到因其行为可能导致的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但过失未能预见或者轻信能够避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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