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共同过失致人损害含义 共同过失致人损害的构成

2024-10-12 17:50:05 作者:资讯小编

一、交通共同过失致人损害的含义

共同过失是指对损害的可能性有共同的认识,但都有避免损害的信心。在早期的主观论中,必要的共谋是构成要件,共同过失不被认定为共同侵权。但目前主观学界普遍认为,共同侵权包括共同故意和共同过失。但是,共同过失是否一定要有一定程度的意思联络呢?

即是否有必要对损害进行知识交流,或者是否只需要客观上有一个共同的认识,但在实践中是持观点后说的。比如“在高速公路上相遇飙车”这种情况,肇事司机和在高速公路上相遇飙车的共同侵权人虽然有相遇的故意,但并没有对损害的认识和相互避免的信心的信息交流,只是主观上有共同的认识。在这种情况下,实践中仍被认为是共同过失。虽然没有共同故意或共同过失,但如果损害行为直接结合了同样的损害后果,也构成共同侵权。

二。交通共同过失致人损害的构成

其构成要件如下:第一,所有行为人的行为必须是积极危害行为,即直接侵害他人生命、身体、健康等权利的行为。

第二,各种行为者的行为必须直接相互结合。例如,当两辆汽车相撞时,行人死亡或受伤。结合可以直接从以下几个方面判断:加害行为具有时间空的同一性;有害行为相互结合成为损害结果的唯一原因。

第三,要损害结果的不可分割性,也就是要有同一性。两人以上的行为符合上述条件,为行为竞合,构成共同侵权。各侵权责任人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承担连带责任。与行为的并发密切相关的是原因的并发。所谓原因的重合,是指几个原因间接结合产生同一个损害结果,也就是所谓的多因一果。传统民法理论认为,没有意思联络的人的单独行为,间接结合,相互帮助,产生相同的损害后果。

原因是:

第一,每个行为人的行为都是一种行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具有因果力。

第二,各种行为者的行为是间接相互结合的。间接判断标准:数个行为造成损害的原因不是同时发生的,通常是相互独立的,但又是相互中介的;行为分别构成损害结果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

>>点击查看今日优惠<<

    本文导航
    热门文章
    TOP推荐
    相关阅读
    点击加载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