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责任怎么认定 怎样划分交通事故责任
1.交通事故责任如何认定?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在交通事故中所起的作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经过合格的调查、检验和鉴定,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因一方过错造成交通事故的,负全部责任;
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化、证据灭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核实交通事故事实的,由逃逸方承担全部责任;
当事人故意毁灭、伪造现场或者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因一方或多方的过错造成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的影响和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造成交通事故各方均无过错,各方均不承担交通事故责任;
如果一方故意造成交通事故,另一方不承担责任。
二、交通事故责任如何划分?
交通违章在这里的作用是指交通违章是否容易造成交通事故,是否会造成严重后果。只有确定事故责任,才能区别对待,维护交通法规的严肃性,杜绝违法行为,特别是容易引发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只有按照这个原则来确定交通事故的责任,才能合理合法,才能让人信服,才能加强交通管理。因此,《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九条对交通事故责任进行了科学划分。即一方违法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有违法行为的一方负全责,另一方不承担交通事故责任;双方违法行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其违法行为在交通事故中起主要作用的一方承担主要责任,另一方承担次要责任;违法行为在交通事故中起同等作用的,双方承担同等责任。以上三方的违法行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按照其违法行为在交通事故中所起的作用划分责任。
此外,在特殊情况下,对于交通事故责任的划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一条分别规定,采取责任推定的方法。即:
当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或者毁灭证据,致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确定的,负全部责任。
当事人一方有条件报案,但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致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确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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