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民事责任 交通肇事刑事责任有何规定
一、交通事故的民事责任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在道路交通事故发生中所起的作用及其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过错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负全部责任;
(二)因两个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的影响和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3)造成道路交通事故,各方均无过错。如果是交通事故,各方都不负责。一方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另一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交通肇事刑事责任有哪些规定?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交通肇事罪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造成一人死亡或者三人以上重伤,承担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三人以上死亡,负同等事故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力赔偿30万元以上的。
交通事故造成一人以上重伤,对事故负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饮酒、吸毒后驾驶机动车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部件失灵的机动车;
(四)明知机动车无号牌或者报废而驾驶的;
(5)严重超载;
(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其他不良情况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造成二人以上死亡或者五人以上重伤,并对事故负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六人以上死亡,负同等事故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法赔偿60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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