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认定的救济途径 如何复核交通事故认定

2024-10-12 16:10:07 作者:资讯小编

一、交通事故鉴定的救济途径

交通事故当事人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后三日内,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复核后,召集事故各方,当场宣布复核结果。《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明确规定了道路交通事故的审查程序,使对交通事故认定不服的人有了新的救济途径,对及时纠正交通事故认定具有重要意义。这样,如果对事故认定书中的责任认定有异议,有两个救济途径,一是复查;第二,在刑事或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由法院决定(本文不涉及诉讼)。

二、如何审查交通事故鉴定

复核是指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请求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下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进行复核。

(一)复核申请应当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否则将失去复核机会。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当事人申请后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审申请不予受理:

1.任何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受理的;

2.人民检察院对交通肇事嫌疑人批准逮捕;

3.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

4.车辆在道路外通过时发生的事故。

复核期间,任何一方就该事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受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复核。

(二)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检查:

1.认为原道路交通事故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责任划分不公或者调查认定违反法定程序的,应当作出审查结论,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责令重新认定的审查结论后,原办案单位应当在十日内重新调查,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撤销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重新调查需要检验鉴定的,原办案单位应当自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撤销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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