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居民楼内不得从事喷漆业务

2024-09-27 16:58:07 作者:资讯小编

11月28日下午,《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经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对露天烧烤、燃放烟花爆竹等公众关注的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

对于国家上位法未规定法律责任的禁止行为,《条例》增加了法律责任,提高了大气污染防治监管的刚性约束力。

例如,对直接排放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违法行为,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

《条例》还规定,在居住建筑和住建筑中,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从事粉刷业务的经营项目。违反挥发性有机物排放要求,在城市建成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从事户外喷漆、喷涂、喷砂、制作玻璃钢等排放有毒有害气体作业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

删除“机动车黑烟罚款200元”

条例草案原本规定,机动车行驶过程中不得排放黑烟等可见污染物,违反规定的由交警部门责令修复,并处以200元罚款。此外,还规定行驶中排放黑烟等可见污染物的拖拉机不得驶入城市道路。违反规定的,由交警部门责令改正,处以200元罚款。

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过程中,专家和有关部门提出,草案关于机动车行驶、鉴定、判断过程中排放黑烟的规定具有主观性,实施难度大,容易产生争议,建议予以删除。

城市物流率先使用新能源汽车。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公共交通、环卫、邮政、快递、城市物流配送等行业应当率先使用新能源和清洁能源机动车;或者更换新型城市公交车和游船,应当使用新能源和清洁能源动力燃料;在港区推广重型柴油车、高排放越野移动机械、运输车辆、装卸机械等港口作业设备使用新能源和清洁能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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