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机动车转移登记
一、内容
机动车转移登记
二、法律依据
(一)《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至十八条;
(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至十八条;
(三)《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十八至二十一条。
三、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 条件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自机动车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转移登记。机动车所有人申请转移登记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法律依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十八条。
五、申请材料
申请转移登记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现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证明、凭证;
(三)机动车登记证书;
(四)机动车行驶证;
(五)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或者海关批准的转让证明;
(六)属于超过检验有效期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和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法律依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十九条。
六、申请表格及申请书
申请人需填写《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该表格可在昆明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及便民服务点领取,或在网上(昆明市政府便民服务中心www.kmbmb.gov.cn)免费下载。
七、 申请受理机关
昆明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便民服务点)
八、 申请决定机关
昆明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
九、办理程序
(一)管理区域内:
确认车辆、审核资料→录入信息→查档→交费→摄影→领取登记证书、行驶证
(二)管理区域外:
确认车辆、审核资料→录入信息→查档→交费→交回号牌、行驶证→签注登记证书、发放档案、临时号牌
十、 办理时限
现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的,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一日内办理。
现机动车所有人住所不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的,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日内办理。
法律依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十九条。
十一、 证件及有效期限
《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号牌。
符合机动车使用年限内有效。
法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四条。
十二、 法律效力
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十三、 收费
执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依法收取机动车牌证工本费。
法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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