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机动车黄绿标办理流程

2024-09-18 04:56:02 作者:资讯小编

  新购置机动车环保标志核发程序

  新购置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后,向环保部门申领环保标志,申领时免予环保检验。

  2012年9月20日前已注册登记但尚未超过首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日期的机动车,确需在已实施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制度的其他城市使用的,可以按照上款规定申领环保标志,申领时应向环保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携带机动车登记证书和机动车行驶证。

  在用机动车环保标志核发程序

  1.在用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含有效期满当月),到本市有资质的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进行环保检验。经检验合格的,由环保部门核发环保标志。环保检验时应携带机动车登记证书和机动车行驶证。

  2.经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应当经维修后到原检验机构进行复检。经复检合格的,核发相应的环保标志。

  3.环保部门应当依据合法、有效的环保检验报告和机动车行驶证,核发相应的环保标志。

  4.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外地号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可以凭其注册登记地的设区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手续在本市申领环保标志。

  5.本市在用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确需在其他设区市申领环保标志的,市环保部门应当为其出具委托手续。

  6. 对无法判断出厂时排放标准的机动车,按照国家有关环保标志判定方法处理。

  外地转入本市在用机动车环保标志核发程序

  对外地转入我市的在用机动车,应当经市环保部门审查,达到我市对新注册机动车排放标准的要求,其中外省转入我市的在用机动车还应符合相关要求。符合要求的机动车经有资质的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在原注册登记地已领取环保标志且在有效期内的免予检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持市环保部门出具的审查合格证明和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出具的环保检验合格证明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机动车转移登记手续;办理完毕后,应当向环保部门申领环保标志。

  本市转移登记机动车环保标志核发程序

  对在本市办理完毕转移登记手续的机动车,转移登记前已取得环保标志的,应当向环保部门申请换发环保标志。

  机动车环保标志补发程序

  有效期内的环保标志损坏或者遗失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需提交书面申请材料和机动车行驶证,就近到环保标志申领地查成交价|参配|优惠政策)点申请办理环保标志的补发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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