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时间,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流程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时间是有期限的,当事人认为自己的损伤已经造成残疾的,可以在治疗结束后15日内向公安机关申请进行伤残鉴定。公安机关在接到申请书后30日内鉴定出伤残等级。当事人对伤残鉴定结果存在异议的,可在接到鉴定书后15日内向上一级伤残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
申请重新检验、鉴定及评估的次数仅允许一次,而且时限和检验、鉴定、评估的时限是一样的。交通事故伤残鉴定必须等伤者康复后才可以进行,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是在客观检验的基础上,评价确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的过程。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流程(申请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的方式有两种)
1、要求处理事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鉴定介绍信,前往介绍信上写明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2、自己联系鉴定机构,一般的大型医院或医药大学都会有鉴定中心。
(第一种方式更加便捷有效,且对方即使有异议也没用,第二种方式对方可以提出重新鉴定)
鉴定机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检验、鉴定、评估,鉴定应当在20日内完成,需要延期的,经过区设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10日。检定周期超过时限的,必须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确定结果后应出具书面结论,由鉴定人签名并加盖机构印章。
交通管理部门在接到结果后,2日内将复印件交由当事人。当事人对结果存在异议的,可在接到结果后3日内提出重新检验鉴定的申请。经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将会指派或委托专业技术人员、有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重新检验‘、鉴定。
当事人对自行委托的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在接到鉴定结论3日内另行委托专业机构进行鉴定,并告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予以备案。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所需材料:
1)加盖办案单位公章和办案人签字的伤残评定申请书(委托书);
2)入院、出院记录、出院小结;
3)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病历本;
3)损伤初期和治疗终结后的X片、CT及诊断报告;
4)交通事故伤者身份证或户口本;
(评定时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定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对治疗尚未终结或者出院的伤者,因调解需提供鉴定等级而提前做伤残鉴定的情况,应当在伤残鉴定委托书中予以说明)。
无论通何种委托方式,伤者都要提供相关材料。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材料是否完整、充分、真实,直接关系到司法鉴定机构是否会受理。材料越充分、完整越有利于司法鉴定机构对伤者的伤情做出公平、公正、合理的伤残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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