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银监会再抛汽车贷款新草案

[2004-02-05 10:47:23]  太平洋汽车网   李振华    责任编辑: qisuiy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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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管分职

  即便在最隆重的传统节日,大年三十,中国金融变革的步伐也没有丝毫停滞。

  2004年1月21日,壬午年与甲申年之交,酝酿多日的汽车贷款管理办法再度揭开了新的面纱。有别于往次的是,这一份征求意见稿,同时被挂到了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的官方网站上,而其内容也几乎完全一致。

  据某国有银行北京分行一资深人士介绍,在此之前,央行从2001年开始已下发多次征求意见稿,并对这一管理办法进行修订。

  银监会和央行同时发布了,然而,央行和银监会的分家,为汽车消费信贷的监管带来了微妙的变化。此次《〈汽车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简称《新办法》)的意见反馈部门,一个是银监会的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部,而另一个则是央行金融市场司,但央行参与制定这一办法的却是货币政策司。

  《新办法》规定,央行和银监会将共同对管理办法进行解释,银监会具有处罚的权力,央行则保留建议监督检查权。

  前述国有银行人士认为,造成两部门同时参与《新办法》制定的原因之一是,之前参与这一法规制定的人士,很多还都在货币政策司和金融稳定局工作,银监会成立之后颁布这一法规离不开央行参与,这是必要的过渡和衔接。

  实际上,这一法规的制定,也体现了央行和银监会加强沟通的趋向,为日后两个机构的深度协作首开先河。央行一位人士透露,《新办法》出台之前,货币政策司与银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部进行了多次协商,并对监管的职责进行了大体划分。意见分别反馈给央行和银监会后,两机构的主管部门将综合各方意见一起对《新办法》进行讨论和修订。

  这位人士同时认为,管理办法涉及利率这一核心问题,按照央行的“三定方案”,对利率进行监管、防止金融机构进行恶性竞争、维护金融市场稳定属于金融稳定局的职责,所以央行需要保留对汽车贷款的监管职能。但需要指出的是,《新办法》并未对央行和银监会监管的具体方面作详细规定,主要依据将是人民银行法和银行监管法,必然在具体监管方面的形成交叉,可能会造成监管成本的上升和标准的不一致,但如果协调得好则能避免这一问题。

  央行金融稳定局副局长张健华表示,管理办法最终由银监会与央行共同会签。大致而言,央行主要从宏观货币政策方面来掌握,主要关注的问题是利率,具体对机构的监管将由银监会来执行。

  央行货币政策司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官员也表示,央行与银监会具体监管方面不会产生冲突,但他认为这确实需要加强协调。对于具体分工,这位人士表示目前尚处于讨论意见稿阶段,不便多讲。

  滞后的现行办法

  1997年,央行货币政策司酝酿起草《汽车消费信贷管理(试点)办法》(简称《旧办法》)。1998年,这一办法正式被央行颁布实施,距今已5年有余。

  然而,从2001年开始,中国汽车消费信贷市场异军突起,从最初每年几亿元发展到2003年的近2000亿元,其间中国汽车信贷市场已经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中国银行零售业务处人士认为,现行管理办法在制定之初,重点在于调节货币资金的投向,主要是为拉动内需、带动经济增长,在风险控制方面没有做出详细规定。但现在,相关环境条件发生了巨大变化,相关规定已严重滞后,《旧办法》软肋凸现。

  农业银行个人业务处一人士也指出,现行办法根据1997年市场环境制定,当时只规定四大行在一些城市试点汽车消费信贷,在2000年才将这一业务对所有中资银行开放。此外,《旧办法》仅允许将国产汽车纳入信贷范围,进口车被排斥在外,对于入世后的中国而言,这实际上已不合时宜。

  另一个背景是,央行正致力于逐渐推进利率市场化,企业贷款利率已经开始松动,而1997年《旧办法》制定时,中国还处于利率完全管制之中,利率浮动并未得到体现。

  而实际情况却是,各家银行早已突破现行规定的禁令,暗中对进口车购买者放贷,实行贷款利率优惠措施。但迄今为止,滞后的法规措施使央行又不能漠视,央行尚未对任何一家银行的违规行为开出罚单,这虽可看作是汽车消费信贷市场的变化使然,但仍然严重影响到了汽车贷款法规的严肃性。

  更为重要的是,此前这一法规在风险控制方面的模糊规定,使许多银行愈走愈远,不断爆发的汽车信贷案件及银行违规操作形成大量的不良资产,已使银监会和央行认识到必须修改这一办法,控制银行不断上升的信贷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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