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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与贷款实例分析

攻击强制第三者险-2 保险公司该不该赚钱
[ 05-2-28 11:16 ]  太平洋汽车网  
  “这是典型的‘要让马儿跑,又不给马吃草。”北京工商大学保险系副主任李怡教授说。
  
  据介绍,从世界范围看,强制保险的经营模式主要有代办模式和保险公司经营模式。代办模式是指,强制保险由国家设立的特定机构经营,保险公司代办强制保险的承保和理赔业务,并收取手续费。这种模式下,强制保险的经营风险由国家承担。国家在经营强制保险业务时一般奉行“无盈利无亏损”原则。
  
  保险公司经营模式是指,强制保险业务交由保险公司经营。保险公司承担经营风险,政府只负责监管。为保护投保人利益,并鼓励保险人经营强制保险,一般实行微利原则。
  
  而根据《条例(草案)》规定,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将由保险公司经营。
  
  “这种情况下,不盈利成了保险公司经营强制三者险的最低标准,而不亏损则成了保险公司的最高追求。”李怡说。
  
  北京大学经济学院副院长孙祁祥表示,要解决强制保险业务不盈不亏的问题,首先要明确强制三者险是属于商业保险,还是等同于社会保险。而在《草案》中,这一定位并没有搞清楚。
  
  武汉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温世扬教授认为,“根据《草案》的条文设计,它应该是商业保险。那么也应该允许它盈利,至少是微利的”。
  
  而根据贾海茂的理解,强制三者险看起来是社会保险,应该做到“不盈利不亏损”。但《草案》要求保险公司经营并承担风险,又赋予了它商业保险的性质。他建议,既然《草案》要求由保险公司经营,就应实行微利原则。
  
  还有一个令保险公司尴尬的条款———《草案》第10条规定,投保人在投保时可以选择具备经营强制保险业务资格的保险公司,被选择的保险公司不得拒保或者拖延承保。
  
  “如果《草案》得以实施,经营强制三者险的保险公司前景堪忧。”李怡教授说,“对于经常出险的机动车主,过去保险公司规避风险的做法通常是提高保险费率,或者拒保。但现在《草案》的相关规定把这两条路都堵死了。”
  
  《草案》第12条规定,签订强制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应当按照约定交付全部或者部分保险费。“只交部分保险费,也会为保险公司日后的经营埋下祸根。”贾海茂说,分期缴费的方式有可能诱发大范围的恶意欠费。比如,有的投保人为应付车辆审验或因其他原因,只交部分保费。在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不能拒保或拖延承保;但如果要追回应收保费,保险公司须投入大量人力、财力和物力,欠费收不上来,还会导致保险公司亏损。
  
  “立法的宗旨,是要维护社会稳定,更要维护涉及各方的利益。”孙祁祥教授认为,具体到机动车三者险的《草案》,除了要保护机动车投保人、事故受害者(即第三者)的利益,还要保护保险公司的利益。
  
  “但《草案》过分强调了对交通事故受害者的保护,而忽视了对保险公司利益的保护。”北京工商大学保险学系主任王绪瑾教授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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