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险合同有损消费者利益 浙消协评述六大问题

[2004-12-20 09:59:21]  太平洋汽车网   pcauto 佚名    责任编辑: wangt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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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题一:单方面规定先向第三方索赔,强制被保险人提起诉讼。

  典型条款:保险车辆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当向第三方索赔,如果第三方不予赔付,被保险人应提起诉讼或仲裁。在被调查的10家保险公司中,5家保险公司有类似条款。

  点评意见:保险事故发生后,对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予以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是保险人的法定义务。保险事故的发生属于第三者责任的,被保险人也可以要求第三者进行赔偿。选择向谁要求赔偿是被保险人的权利。但保险公司的上述条款规定被保险人在取得赔偿款或者保险金之前,必须先行向第三方索赔,限制了被保险人直接从保险人获得保险赔偿的权利;同时,强制被保险人提起诉讼,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的诉讼自愿原则,加重了被保险人的责任。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法律依据:1.《保险法》第24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做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有关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保险金额及赔偿或者给付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人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2.《合同法》第40条:“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问题二:任意设置免赔率,转嫁经营风险

  典型条款:保险车辆因第三方造成损坏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但确实无法找到第三方的,保险人予以赔偿,但在符合赔偿规定的金额范围内实行绝对免赔率50%。在被调查的10家保险公司中8家保险公司有类似条款,但免赔率不一。

  点评意见:保险人理赔后,依法取得代位求偿权。如果由于被保险人的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求偿权的,保险人可以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除此之外,保险人能否实际从第三方责任人那里获得赔偿,是其自身应当承担的经营风险。上述条款认为不论被保险人是否有过错,一律实行绝对免赔率,实质上是将自身的经营风险转嫁给了被保险人。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该条款属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自身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应属无效。

  法律依据:1.《保险法》第45条第1款:“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2.《保险法》第46条第3款:“由于被保险人的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

  问题三:残车折归不当,加重被保险人责任

  典型条款:保险车辆因保险事故受损,应当尽量修复。不能修复的折价赔偿,残余部分协商作价归被保险人,并在赔款中扣除。除太平洋保险公司外,其余各家保险公司都有类似条款。

  点评意见:《保险法》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支付了全部保险金额后,根据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取得受损保险标的的全部或部分权利。也就是说,如果是足额保险,保险公司赔付后,受损车辆归保险公司。如何处理受损车辆,是保险公司的事情。在不足额保险中,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各拥有对受损保险标的的部分权利,如何处理受损车辆应由双方协商决定。该条款笼统地规定保险车辆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归被保险人,并在赔款中扣除残余部分价值,实质上是强制规定将残车卖给被保险人。

  法律依据:《保险法》第44条:“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已支付了全部保险金额,并且保险金额相等于保险价值的,受损保险标的的全部权利归于保险人;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取得受损保险标的的部分权利。”

关键词: 车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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