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暴胎引发事故保险拒赔 车主告上法庭

[2004-11-08 17:38:27]  太平洋汽车网      责任编辑: wangf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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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车辆爆胎引发自己的车与他车相撞后,保险公司以事故原因不明拒绝赔偿。周先生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丰台支公司推上被告席,要求其支付保险赔偿款32675元。10月8日上午10时,丰台法院受理了此案。

  索赔要求得不到答复

  周先生起诉称,他与保险公司于2004年3月22日订立保险合同,为自有的现代轿车投保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盗抢险,被告承保。保险期限为一年,在该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周先生的投保轿车于2004年4月6日零时30分,在西城区日坛北街路口发生交通事故,所幸无人员伤亡。该车司机当即向专业拖车公司求助,并向交通管理部门报案,随后又向被告报案。

  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西城交通支队西单队对该起交通事故进行调查,并于今年4月6日出具《道路交通事故简易程序处理书》确认:“……行驶过程中,车辆爆胎,与路西侧广告牌相撞,车辆已损……当事人(该车驾驶员)负事故全部责任。”周先生依据保险合同和《道路交通事故简易程序处理书》向被告提出索赔要求,被告却迟迟不予答复,无奈,只好先行将受损车辆送至修理厂进行修理。

  拒绝赔偿是无理狡辩

  周先生称,在修理期间,他多次找到被告,要求其履行保险承诺,进行查勘并给予受理意见。被告在周先生履行完相关报案、索赔手续后,却拒绝出具受理意见。经过多次催促,被告才于2004年4月24日给周一份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机动车辆保险疑难案件报告书》,声称:“依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第二十一条规定:‘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序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在事故原因不明的情况下,保险公司不能赔偿。”

  10月13日上午9时,丰台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庭审现场

  被告诉讼代理人在法庭上说:理赔人员曾到西单队进行询问,得到民警答复是交通队没有在事故的第一时间接到报案。另外,当时诉讼人本人在哪里?是否知道发生的交通事故?当时车辆上的乘客都是什么人?驾驶员是否符合驾驶要求?这些问题都是保险公司所质疑的。

  因保险事故损坏的车辆应尽量修复,双方要经过商讨。但到现在保险公司没有见到过原告本人。希望原告能够亲自到保险公司。被告诉讼代理人通过原告代理律师当庭提供的驾驶员驾驶证证据发现,该驾驶证的有效期至今年4月份已经过了有效期限,在事故发生时属于无效驾驶证件。原告代理律师称原告曾多次与被告方联系,商讨理赔事宜。同时,驾驶员的驾驶证件最后验证期限是4月28日,事故出现在4月5日,在有效期限内。

  法庭休庭前原告被告双方都不同意调解,双方要求法庭判决。

  周先生起诉称,他为自己新买的现代轿车投保了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盗抢险,保险期限为一年,在合同有效期内周先生的投保轿车在西城区发生交通事故,所幸无人员伤亡。

  周先生认为,被告以事故原因不明为由,拒绝赔偿是无理狡辩。本次事故的原因也已经交通管理部门确定为车辆爆胎,事故的原因已确定得非常清楚、明确,被告所称“事故原因”不明之说是站不住脚的。
关键词: 保险 车险 拒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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