夜宿宾馆遇山洪 停驶轿车遭水泡 12万费用找谁要

[2004-11-08 17:38:25]  太平洋汽车网   熊鹰    责任编辑: wangf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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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公司可先赔再追:A县财保就能以车主的名义理直气壮地通过司法途径向峡江宾馆提出追偿。A县财保则可以通过代位追偿的法律手段来挽救和减少自己所承担的经济损失,从而维护其自身的合法权益。

  案例回放

  2004年7月27日,湖北峡江宾馆遭受洪水袭击。当日子夜时分,倾盆大雨引起山洪暴发,长江水位猛涨,汹涌的山洪席卷着峡江工地的泥沙顷刻将峡江宾馆一层及相关附属设施湮没在洪水之中。

  由于洪水急,加之缺乏应有的防洪预案,宾馆工作人员在全力抢救宾馆自己财产的同时,却忘了叫醒旅客及时将停放在停车场的汽车开到较高地带,第二天早晨人们起床后发现,位于地势低洼的宾馆停车场已是一片汪洋,所有的轿车都淹没在洪水之中。

  其中一辆豪华凌志牌轿车遭受重灾。经人工掏挖、清洗后送汽修厂鉴定,除车体、玻璃等明显损坏以外,电路、油路、发动机等系统都严重受损,共需要换件费、修理费12万多元。

  索赔起纷争

  车辆受损后,“凌志”的主人———湖北A县工商银行立即想到保险,如是,便向该车承保单位A县财保申请索赔。

  A县财保认为,该事故不属于机动车辆保险责任范围。其理由是,该公司《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一条第一款虽然明确规定“雷击、暴风、龙卷风、暴雨、洪水、海啸,地陷,冰陷、崖崩、雪崩、雹灾、泥石流、滑坡”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车辆损失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由保险人负责赔偿,但其前提条件是“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而造成的车辆损失。“凌志”并非是在使用过程中受损,而是车辆停放在司机和乘客下榻的宾馆停车场中遭遇意外灾害受损,因此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鉴于该车是停放在宾馆停车场而意外受损,宾馆应当对旅客财产安全负有责任,由此,车主应找宾馆索赔。

  对于保险公司的解释,A县工行觉得有道理,于是按照保险公司的提醒去找曾经下榻的峡江宾馆。

  峡江宾馆则认为,自己作为经营者虽然有义务为消费者提供人身和财产安全,但是,突如其来的山洪属于人类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既然人类无法抗拒,作为宾馆经营管理者自然无法使消费者的财产得到安全和保护,因此,也不可能承担其因自然灾害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同时宾馆方面也认为,车辆投保后因自然灾害而造成的车辆损失应该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A县工行应该找保险公司索赔,而不应找宾馆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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