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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乙方 侃汽车产品索赔在中国的遭遇
[ 03-9-18 10:31 ]  太平洋汽车网  来源: pcauto 钟师    责任编辑: qisuiying

  甲:一旦受检认定产品存在质量缺陷,用户该如何进行索赔?

  乙:这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一是质量缺陷仅仅影响到产品本身的使用。按照现在的国际惯例及生产者的承诺,产品如果超过保用期发现缺陷,生产者一般不承担赔偿责任。虽然《产品质量法》第33条规定消费者可保留要求赔偿的请求权10年,但消费者的请求权满10年不等于生产者的赔偿责任须满10年,比如出租车满6年、商用车满8年必须报废,生产者怎么可能承担10年的赔偿责任,这点上较易引起歧义。若在保用期内发现缺陷,即使用户不索赔,生产者也必须实施原定的保修承诺,但这时用户的索赔要求超出了生产者的承诺范围,只能通过双方自行协商解决。因为既无政府管理部门的汽车“三包”法规出台,亦无双方合同的约定,自然唯一的凭据只能依照生产者单方面做的保修承诺(即保用政策)。目前世界上还未有一家汽车生产者做出“保换”、“保退”的公开承诺,虽然不公开的实施并不罕见,国产车的厂家也有悄悄在做的。

  二是一旦产品存在质量缺陷造成人身损害,他人财产损害的,按照《产品质量法》第29条,则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无论是否超过保用期,这点中外生产者皆然。但是产品未经检验,即使存在对人身损害、他人财产损害,也难以定性产品存在缺陷所致,因为违章、违规、使用不当同样会造成事故损害。例如:某用户违章行驶发生撞车交通事故,用户称气囊不展开是存在质量缺陷,就事故中所受人身伤害等一并向生产者巨额索赔,而生产者称在那种事故中,气囊关闭正合设计要求,反而对用户更有利。由于气囊质量未经法定检验,无法判定其质量情况。这位用户在未取证前就实施索赔,自然难以得到法律的庇护。

  甲:为何许多汽车用户的索赔案例都是虎头蛇尾,雷声大、雨点小,最终不了了之?

  乙:这就涉及到许多深层次的问题。首先目前的汽车购销行为基本上是建立的初使、不规范的商业模式上,买卖一种几万元乃至几十万元的昂贵汽车产品,居然有许多买卖双方不签合同,双方的关系仅体现在一张发票上,双方的权利义务乃至争议的解决约定从何体现?

  其次,需要健全、完善有关法律、法规。市场经济的一个特征就是契约经济,本次人大审议通过的新合同法正是众望所归。但是,涉及汽车流通消费环节的专项法规至今未见,其它相关法律虽可适用,但针对具体负责的显示问题显然有些力不从心。所以,尽管消费者有权提出各种索赔要求,而作为平等民事主题的生产者也有权不接受索赔。如果无法可依、无章可循,这类汽车质量的纠纷和索赔就难以妥善解决。

  甲:即便如此,消费者和生产者总不会等到法规完善、市场成熟后才进行消费和生产。那么,在过渡时期,消费者就该知难而退,不提索赔吗?

  乙:当然不。消费者的索赔要求是出于一种本能的利益驱使,并不因他方的意志而转移,但消费者也应理智地认识到任何索赔努力都需费时、费力、费钱,在现阶段,这种索赔需要付出种种艰辛和代价。不过,只要消费者充分考虑到现实国情,恰如其分、有理有节地提出索赔要求,相信名牌产品的生产者,根据市场的激烈竞争状况也会做出明智的合理赔偿,以提高用户的消费满意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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