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教你怎样打汽车维修质量官司

2003-10-19 11:27:58 来源: pcauto 作者:中国汽车报
  如果双方无法协商一致,则可以申请有关机构鉴定。   鉴定。汽车维修质量鉴定的受理机关是各级汽车维修管理站(处),这一机构隶属各级交通局。该站会做出实事求是的、具有权威性的技术分析和事故鉴定报告。   诉讼。如果用户对鉴定结果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用户也可以不经过鉴定程序,调解失败后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汽车维修纠纷属于产品质量纠纷的范畴,因此用户可以请求法庭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即由被告(承修方)承担主要举证责任,承修方应该向法庭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按照正确的技术和工艺进行修理,而且修理质量完全符合国家标准。如果提供不出这种证明,则可以推定维修质量不合格。作为原告的用户,也应该向法庭提供损坏实物、损失清单、医疗发票等证据。要找准适用的法律依据   汽车维修属于“承揽合同”的一种,因此适用《合同法》。该法第251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修理、定作、测试、检验等工作。”在这里,“定作人”是指托修的用户,“承揽人”是指承修的修理厂,“工作成果”是指修理好的汽车。   《合同法》第262条规定:“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合同法》第265条又规定:“承揽人应当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法律是维护用户合法权益最有力的武器。用户找准适用的法律依据,并且对这些法律规定尽可能多地加以了解和掌握,是打赢维修质量官司的基础。   掌握对用户有利的若干规定   根据笔者的了解,除了《合同法》和《产品质量法》以外,有关主管部门还颁布了《汽车维修质量管理办法》、《汽车维修质量纠纷调解办法》等法规,对承修方的违规行为作出了种种限制。维修行业内部的有些约定俗成的规定(即所谓“行规”)对托修方是有利的,可是许多用户对此并不知情,因此有必要列举出来供托修方参考:   (1)凡是超过合同约定的修理范围修理造成的质量后果,一律由承修方负责。   (2)因为承修方配件采购、承修方委托第三者加工(例如磨曲轴等)引起的质量问题,由承修方负责。   (3)关于托修方自带零配件(包括旧件)引起的质量纠纷的认定,《汽车维修质量纠纷调解办法》第15条规定:“承修方因装配使用有质量问题的配件、油料或装配使用托修方自带配件、油料,且未在维修合同中明确责任的,所引起的质量责任由承修方负责。”   (4)对于承修方的维修技术有问题和托修方不正确使用兼而有之的修理质量纠纷,应该首先确定承修人的过失为主要责任,然后才根据用户发现异常和故障后所采取的措施是否适当,按照责任比例来划分,即承修方不得动辄以托修方“使用不当”、“油料不好”将责任推得一干二净。   (5)关于质量事故是否发生在质量保证期之内的判定,实行托修方申诉理由优先的原则。例如,某一质量事故按时间间隔计算,已经超过了质量保证期;但是如果托修方提出按行驶里程计算,尚未超过质量保证期,那么应该视为尚未超过质量保证期(反之亦然),承修方仍然负有返修等责任。
键盘也能翻页,试试“← →”键
文章收藏
意见反馈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