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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汽车维修企业接车规范(试行)

出处:pcauto
责任编辑:ldn

[03-8-16 11:47] 作者:pcauto


《广州市汽车维修企业接车规范》(试行)


  1、业务接待室整洁、舒适,业务接待设施齐全。

  2、业务接待员应具备助工或高级技工以上职称,有汽车摩托车维修两年以上的从业经验;能熟练使用检测设备分析诊断故障;具备维修业务的综合处理能力和自觉服务意识。

  3、业务接待员要向客户了解车辆故障情况和以往的维修情况,并做好记录;要与客户一起在现场核实行驶证、发动机号码、车架号码;要对车辆进行技术状况检查和故障诊断。

  4、需会诊才能确认故障时,应告知客户有关会诊规定,征得客户同意后,再组织会诊。会诊后,必须出具故障诊断报告。

  5、业务接待员应向客户详细说明车辆技术状况、故障诊断意见、建议维修项目、作业内容、配件价格、维修时间和维修费用,并做好接车记录。

  6、客户同意委托维修时,双方必须签订维修合同或托修单。

  7、业务接待员必须填写交接车清单,记录车辆装备情况,对车辆状态(包括发动机号码、车架号码)予以确认。交接车时,客户在交接车清单上签名认可。

  8、更换的配件由客户自己带来的, 要填写《客户自带配件登记表》,并对自带配件的质量责任作出约定。

  9、会诊出具诊断报告后,客户不委托修车时,可向客户收取适当的诊断费用,并将诊断报告交客户。

  10、业务接待员要将接车记录、维修合同或托修单、交接车清单、自带配件登记表、故障诊断报告等资料归档保存。

                  广州市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管理处
                        2003-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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