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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警:我也不想罚你钱!警察教你怎样停车不被罚

出处:大河报
责任编辑:mahaiyan

[ 2005-03-08 10:44:03 ]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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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某开车拉着李某到中原路办事,行至大学路与中原路交叉口时,李某要求停车以方便其到邮政局办事,王某将车停靠在路口让李某下车,交警发现这一情况后遂上前纠正,并通知王某迅速驶离,但王某以等人为由拒绝立即驶离,交警按照《交通法》规定给其开具200元的处罚通知书。被处罚后王某又开车到电信局办事,这次他总结“经验”不将车停在路上而是把车停在人行道上再去办事。30分钟后,王某回到停车处却发现车窗上贴了一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停车行为处理通知书。一条路上两次停车被罚,王某大为恼火,就到交警大队进行复议。当民警将交通法规详细讲解后,王某再也气不起来了,只后悔平时交通法规学得太少了,才招致两次被罚。

  如何停车法律有明文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6条规定: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规定拖划的停车泊位除外。

  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63条的规定:(一)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车;(二)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米以内的路段,不得停车;(三)公共汽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火栓或者消防队(站)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以内的路段,除使用上述设施的车以外,不得停车;(四)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五)路边停车应当紧靠道路右侧,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离车,上下人员或者装卸物品后,立即驶离;(六)城市公共汽车不得在站点以外的路段停车上下乘客。

  罚款拖车乱停车将受处罚

  《交通法》第93条规定: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交警可以指出其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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