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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条例草案:行人闯高速 司机获减责90%

出处:广州日报
责任编辑:mahaiyan

[ 2005-02-19 15:57:01 ] 作者:刘海健 粤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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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广东省公安厅近日联合出台《关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目前在相关法律法规中尚未明确的若干交通事故案件的处理问题作出了具体规定。业内人士认为,该《意见》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能有效减少一些《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形成的有争议性的模糊地带,有利于及时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填补新旧法规过渡期空白

  据统计,去年广东省共发生一般以上道路交通事故68000多宗。而全国去年因交通事故造成死亡的人数近10万人,广东省约占其中1/10。

  去年5月1日施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对我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和许多具体的制度均有了较大的改变,已实行多年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同时废止。由于法律规定多为规则性条文,有些配套的法规、司法解释尚未出台,需要建立的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也尚未成立,因而在该法施行后,出现了一些的问题。

  鉴于此,广东省高级法院和省公安厅通过广泛的调研和征求意见,制定了该《意见》。从抢救费用的支付和财产保全、交通事故认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的调解、民事责任承担、赔偿数额的确定及其他问题等6个方面,对法律、法规规定尚未明确的问题作了具体的规定,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事发去年5月后就可参照

  据悉,该《意见》具有一定的追溯效力。《意见》第38条规定,2004年5月1日后发生的交通事故,均可参照适用。本报记者就该文件的部分热点问题采访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和广东省公安厅交管局负责人,对该《意见》作出权威解读。

乱过马路害人害己。但无路可行,交通隐患又怎能彻底消除。周馨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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