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和行人相撞,没有过错的机动车责任几何?在城市打工的农民被车撞,能不能按城镇人口标准获赔?被撞了除出钱担保外,有没有别的办法申请财产保全?……这些备受市民关心的问题近日在广东有了明确解答。日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广东省公安厅联合出台了《关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交通事故案件的处理问题作了具体的规定,对国家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进行了细化和补充。 新规解读 亮点1 赔偿比例视情节而定 新交法规定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事故,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即便有证据能证明是行人违章、司机已采取必要措施的,司机也仅能减轻责任而已。可见,尽管新交法正式确立了“撞不白撞”的原则,但并未明确司机减轻责任的比例,实践中对这个问题各地各界也存在很大争议。 为此,广东新出台的《意见》区分几种情况,以交通事故责任为参照依据,对减轻比例的幅度作了明确规定: ●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对事故负次要责任,机动车方的减轻比例不超过20%; ●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对事故负同等责任,机动车方的减轻比例不超过40%; ●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对事故负主要责任,机动车方的减轻比例不超过60%; ●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对事故负全部责任,机动车方的减轻比例不超过80%; ●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在禁止非机动车和行人通行的城市快速路、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的,机动车方的减轻比例不超过90%。 无论在何种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方均要承担责任,但这是否公平呢?对此,省高院和省交管局方面解释说,机动车运输属于《民法通则》规定的高度危险作业,在给人们带来极大便捷的同时,也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因此,机动车发生车祸致人损害时,应承担无过错责任;只有在车祸损失是由行人故意造成的情形下,机动车方才能免责。 亮点2 获赔标准无城乡区别 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在确定人身损害赔偿金额标准时,对伤亡者区分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这主要是考虑到城镇居民的平均消费水平和收入水平均高于农村许多。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加快,越来越多的农村户口人员到城镇工作、生活,如果单纯以户口作为区分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的依据,对于户口在农村、但在城镇工作和生活的人员是不公平的。 为充分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广东省的《意见》规定:受害人的户口在农村,但发生交通事故时已在城镇居住1年以上、且有固定收入的,在计算赔偿数额时按城镇居民的标准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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