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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撞伤不如撞死?林肯司机肇事引发制度弊端讨论

出处:南方都市报
责任编辑:mahaiyan

[ 2005-02-16 11:55:38 ] 作者:张田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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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月1日,一辆白色林肯轿车在长春市亚泰大街调头时将10岁女童金萍撞倒,在女童家人和当街群众的呼叫阻拦下,林肯车不仅没有停下,反而拖着女孩行驶2000多米,导致女孩当场死亡。林肯车随后逃逸。

  2月4日,肇事司机付中涛被警方抓获的消息总算让全国所有关心这件事的人松了一口气,但接下来更陷入深深的疑惑——为什么这类事情在中国屡屡发生?

  就事论事,金萍本可以三次避免死亡:如果林肯车不在路上违规调头,她就不会被撞;如果林肯车车速慢点,司机看到小金萍能紧急刹车,就不会撞倒孩子;如果撞倒孩子后,付中涛马上刹车停下来,孩子就不会被卷入车轮下。对此,有律师分析,肇事司机逃亡中的表现,已经证明其意识到事情的严重性,但没有进行救助,因此该肇事司机涉嫌故意杀人。

  其实,此案与过去发生的交通肇事案有许多相似之处,肇事司机撞了人不仅不救助,反而会一是逃窜,二是故意返回来再反复碾压受害者,以致其迅速死亡。这种情况已成为国内交通事故的一个痼疾。是中国人缺少人文关怀、不敬畏生命,还是驾车者素质特低,还是中国现阶段整体道德滑波?也许都有,但根本上与我们对生命价值的认同以及赔偿制度有关。

  从横向和竖向的坐标加以比较,就可以看清中国人生命价值几何。不久前,英国铁路公司宣布将向波特斯巴火车出轨事故的受害者支付总额达1200万英镑(约合1824万美元)的赔偿,事故中7名死者的家属将分别获赔100万英镑(152万美元)。而美国“9·11”事件中遇难者的家庭,平均获得的赔偿金超过150万美元。

  也许,有人会说这是国外的事,没有可比性,那就看看国内对各种事故生命价值的赔偿标准吧。2004年5月1日以前,我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中“死亡补偿费”规定: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补偿十年。对不满十六周岁的,年龄每小一岁减少一年;对七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均不少于五年。

  正是这种低廉的生命价值使得肇事者在出事之后的决策与行为必然趋向于不尊重生命,因为相对于一条生命几万元或十多万元人民币,救助受伤者,尤其是重伤者,长期的医药、护理、生活费用等可能是一个天文数字。于是,甚至会出现不顾一切地逃逸和将伤者碾死的做法。比如,曾引起全国公愤的黑龙江宝马车撞死人案,死者家属获赔9.9万余元,“死者丈夫对此满意”。这个事件就是流行于交通肇事中“撞伤不如撞死”说法的典型诠释。

  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其后实施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死亡赔偿提高了一倍,并将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标准调整为“人均可支配收入”,赔偿年限也由过去的10年提高为20年。但这种提高也不过是将一条人命的最高价值提高到十几万元或几十万元,同样无法在经济杠杆上调整肇事者的“撞伤不如撞死”的心态和做法。

  而且,我国对死亡赔偿规定是按“事发地的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的,这就必然存在不同的地区差异和城乡差异,除了会导致司法腐败和不公外,还同样会促使肇事司机不尊重和不敬畏生命。比如,2004年5月在湖北发生的一起交通事故死亡赔偿就产生了死亡者是农村人还是城市人的激烈争执,原因在于湖北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7322元/年,农村居民则为2567元/年,这个差别乘以20年赔偿年限可达到八九万元。

  当然,除了我们的赔偿制度所界定的生命价值太低而促使肇事者轻薄生命外,多少中国人道精神缺失和不遵守制度的行为方式有关系。仅以这次林肯车肇事中的前两个因素而言,违规调头和不慢速行驶就使得这次事故难以避免。更何况我们一直缺少调整人与机器、人与车关系的以人为本的规章,例如人车相遇必须车让人,而不是人让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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