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九条 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本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八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纠正并依法予以处罚。对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指出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 第八十一条 行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元罚款: (一)违反交通信号、未走人行道或者未按照规定靠路边行走的; (二)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未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的; (三)在道路上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的; (四)在车行道内坐卧、停留、嬉闹的; (五)在道路上有追车、抛物击车等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的; (六)在机动车道上拦乘机动车的; (七)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扒车、强行拦车或者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的; (八)通过铁路道口未按照管理人员指挥通行的; (九)在车行道内行走或者兜售、发送物品的; (十)未被交通信号放行的行人进入路口的。 第八十二条 乘车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元罚款: (一)违反规定在机动车道上从机动车左侧上下车的; (二)开关车门时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 (三)在机动车行驶中将身体任何部分伸出车外、跳车的; (四)乘坐二轮摩托车未在后座正向骑坐的; (五)乘坐货运机动车时,站立或者坐在车厢栏板上的; (六)违反规定搭乘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人力货运三轮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和轻便摩托车的。 第八十三条 行人、乘车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元罚款: (一)行人违反限制通行规定的; (二)乘车人向车外抛撒物品的; (三)乘车人影响驾驶人安全驾驶的; (四)乘车人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带的。 第八十四条 未满16周岁在道路上驾驭畜力车、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予以警告或者处10元罚款。 第八十五条 驾驶非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元罚款: (一)违反交通信号通行的; (二)违反限制通行规定的; (三)在非机动车道内逆向行驶或者违反规定在机动车道上行驶、停车滞留的; (四)违反路口通行规定的; (五)在人行道、人行横道上骑行的; (六)未按照规定横过机动车道的; (七)行经人行横道未避让行人的; (八)突然猛拐或者在其他车辆之间穿行的; (九)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竞驶的; (十)牵引、攀扶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双手离把或者手中持物的; (十一)未被交通信号放行的非机动车进入路口的; (十二)制动器失效在道路上骑行的。 第八十六条 驾驶非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元罚款: (一)未依法登记上路行驶的; (二)违反载物规定的; (三)违反载人规定的; (四)独轮自行车、二人以上骑行的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 (五)在道路上学习驾驶的; (六)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未携带行驶证的; (七)未按照规定地点停放的。 第八十七条 驾驭畜力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元罚款: (一)违反限制通行规定的; (二)未按照规定下车牵引牲畜的; (三)未按照规定超车的; (四)并行或者驾驭人离开车辆的; (五)使用未驯服牲畜驾车、随车幼畜未拴系的; (六)停放车辆时未拉紧车闸、拴系牲畜的。 第八十八条 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和乘车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0元罚款: (一)非机动车、行人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或者其他封闭的机动车专用道的; (二)醉酒驾驶非机动车的; (三)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最高时速超过15公里的; (四)非下肢残疾的人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 (五)乘坐摩托车未按照规定佩戴安全头盔的; (六)乘车人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的; (七)明知驾驶人无驾驶证、饮酒或者身体疲劳不宜驾驶机动车而乘坐的; (八)自行车、三轮车加装动力装置的。 对自行车、三轮车加装动力装置的,除给予罚款处罚外,责令拆除加装的动力装置并予以收缴。 第八十九条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50元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带的; (二)驾驶摩托车未按照规定佩戴安全头盔的; (三)车门、车厢未关好时行车的; (四)未配备有效的灭火器具、反光的故障车警告标志的; (五)进出停车场或者道路停车泊位妨碍其他车辆或者行人正常通行的。 第九十条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0元罚款: (一)未携带行驶证、驾驶证、驾驶人信息卡的; (二)驾驶证丢失、损毁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三)驾驶摩托车时手离车把或者在车把上悬挂物品的; (四)在机动车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或者粘贴、喷涂妨碍安全驾驶的物品或者文字、图案的; (五)公路营运客车、重型货车、半挂牵引车未按照规定安装或者使用行驶记录仪的; (六)未按照规定粘贴或者悬挂实习标志的; (七)道路施工养护、环卫清扫、设施维修及绿化等专业作业车辆不符合国家和本市的道路作业车辆安全标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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