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公安厅28日颁布《湖南省警车使用管理四条禁令》,并宣布从2005年1月至6月,开展为期半年的警用车辆专项整治行动。 据《长沙晚报》报道,四条禁令的内容为: 一, 严禁为非政法机关申领警车牌证或转借、挪用、套用警牌。违者收缴牌证、扣留车辆、暂停所属单位办理牌证业务,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制贩假牌假证的依法从严查处。 二, 严禁在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滥用警灯、警报器或闯红灯、越禁行线、强行超车、逆行、越压双黄线。违者依法予以记分、扣证;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依法吊销驾驶证并予以纪律处分。 三, 严禁为非警卫对象、非警卫活动开道,严禁动用警车从事非警务活动,严禁利用警车办私事。违者通报批评;造成恶劣影响的,追究车属单位领导和责任个人的责任。四,严禁在非执行公务时将警车停放在宾馆、娱乐休闲场所。违者给予通报批评,视情况给予纪律处分。 湖南省公安厅副厅长阳红光说,目前,部分警用车辆驾驶人的特权思想仍然存在,违规使用警车、警灯、警报器和警车交通违法行为仍然比较突出,民用车辆违规安装和使用警灯的现象仍然十分严重。 相关文章:新交法问题一箩筐:保险公司从未先掏救命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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