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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交法问题一箩筐:保险公司从未先掏救命钱

出处:广州日报
责任编辑:mahaiyan

[ 2005-01-12 11:28:06 ] 作者:欧阳晨 李桂文 穗仁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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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动自行车能否放开让其上路?

  【问题】去年5月1日,是交法施行之日,也是广州市开始限摩之时。广州限摩取得初步成效,电动自行车却前来抢占限摩后留下的空白市场。为此,广州交警曾在去年发布消息称,拟不予给电动自行车上牌,电动自行车也不许上路。但由于《道路交通安全法》将电动自行车列为非机动车,部分电动自行车零售商对此有异议,进而向法院起诉交警。

  【汇报】刘敬军称,《道路交通安全法》虽将电动自行车列为非机动车,但其第十八条规定,对非机动车能否登记上路行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由于广东省的相关规定尚未出台,一些电动自行车销售商针对此立法空白向广大消费者大力推销电动自行车,造成路面上行驶的电动自行车越来越多,影响了交通管理工作。

  有人大代表指出,能否考虑像限摩一样,通过限制电动自行车行驶的路段逐步压缩电动自行车的使用。如果大部分市区道路都受到限制,市民就不会选择用电动自行车。

  第三者责任险 强制险还是商业险?

  【问题】《道路交通安全法》为伤者提供了三道救治防线:医院不得拖延救治、第三者责任强制险、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但在实际操作中,抢救费用依然存在种种问题。

  【汇报】昨日,交警部门在汇报时反映,在抢救费用问题上,保险公司以目前广州市车辆的“第三者责任保险”与《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规定的“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并非同一种保险而不同意在第三者责任保险的限额范围内预付交通事故抢救费用,延误了部分交通事故伤者的治疗;同时,广州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仍未建立。

  广州交警有关负责人对记者说,自安全法施行前,广州市公安交警部门曾主动协调广州市卫生局、保险同业协会等有关部门督促并协调各医院和保险公司依法履行救治交通事故伤员及垫付医疗费用的义务,并达成一定的共识。但由于保险法中的相关条款依然与安全法存在差异,保险公司于是将第三者责任险看成是商业险,并拒绝预付交通事故抢救费用。

  司法四难题:法律冲突空白 法院难以断案

  昨日,市中院副院长余明永在向人大执法检查组汇报时说,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险公司都要按照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金额,首先拿钱抢救人命。但新法实施8个多月,广州却没有一宗保险公司先行支付抢救费用的案例,原因是《交法》与《保险法》对保险赔付责任的规定不一致。

  保险公司是否要先掏钱救人?

  【新规】在以前,“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赔付,要首先确定被保险人对受害人依法应负的民事赔偿责任,才能计算出保险公司应当赔偿的保险金数额,然后保险公司再拿出钱来赔偿受害人。但根据新法,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这意味着在抢救交通事故受害人时,无论如何,保险公司都要按照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金额,首先把钱拿出来,用于抢救人命。

  【汇报】余明永表示,在司法实践中保险公司往往以商业保险免责条款予以抗辩,广州至今没有一宗保险公司先行支付抢救费用的案例。《保险法》规定的“第三者责任保险”与《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不是一回事:第三者责任保险是自愿的,属于商业保险,而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是强制的,属于法定责任保险。目前,广州市的做法是根据省法院的意见,将第三者责任保险视为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由保险公司在其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这种做法虽然充分保护弱者的利益,但法律的冲突有待立法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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