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大代表视察《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情况 新法实施8月暴露问题一箩筐 昨日,广州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视察广州市《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情况。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郑国强、龙建安、邵云平参加了视察,广州市政府副秘书长崔仁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余明永、广州市公安交警支队支队长刘敬军分别作了汇报。 在视察结束后,郑国强肯定有关部门在《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时所做的工作,同时在一些工作仍存在值得思索和改进的地方。郑国强说,首先,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宣传。广州市有200多万驾驶员,但接受安全课教育的人数只有21300多人次。其次,要加大道路及交通设施的建设,不要让广州市变成一个大的停车场;第三,执法部门在路面执勤时要严格执法,不仅要执罚机动车,同时对行人和非机动车也要加强管理;第四,法院要依法受理交通事故案件,不能因案多人少而拒绝受理;第五,对于那些轻微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要使用简易程序,法院在审理时也可考虑特殊快速审理,从而节约成本。 执法三困惑:法律理解不一 交警面临被动 路边临时停车是否该罚?电动自行车能否上路?昨日,在向广州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汇报《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情况时,广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刘敬军透露,自去年5月1日安全法施行之后,广州市公安交警部门已执罚各类交通违法行为122万多宗;但由于相关配套法规未出台以及对适用法律的不同理解,交警在执法中仍存在三大问题。 路边临时停车 交警该如何执罚? 【问题】《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实施条例》施行之后,对于违法临时停车的行为,执法到底是应该直接罚款还是先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呢? 【汇报】刘敬军说,《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对在道路临时停车作出明确规定,其第一项明确规定“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不得停车”。广州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实际操作中对违反该规定的机动车驾驶人,就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予以处罚。可是,交警的处罚在法院却不一定得到支持。法院有部分意见认为,应根据第九十三条规定“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两种观点的不同,造成交警工作的被动。 对此,郑国强表示,交警部门可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先予以口头警告,命其驶离,在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时再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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