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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横穿马路被撞仍遭索赔 新交规是否“乱套”?

出处:pcauto
责任编辑:dengli

[ 2004-12-03 14:19:44 ]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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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争议:是推车还是骑车?

  应该说,这是起并不太复杂的案件,但张正华认为,江宁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结果有很多疑点,而最大的异议在自己是推车过马路上。

  警方认定“张正华骑自行车转弯未让直行的车辆优先通行”,但张正华方面认为“横穿马路时是推自行车直行”因此性质属于行人。

  张的理由有几点,一、从现场图示和自己伤情来看,汽车的撞击点不是在自行车上,而是左侧腰部,事发后自行车没有损坏,如此大的冲力,当事人严重致残,如果人骑在车上,怎么会伤得极重而车却安然无恙呢?二、事发后,交警大队将自行车暂扣,并出具了相关字据,但停车场却称“未收到”,现在自行车在何处,目前看来还是一个谜。三、为证明自己是推车过的马路,还找到一位目击证人,证明他是“推自行车过马路”。张正华方面认为,种种迹象表明,张当时是推车过的马路而非骑车。而根据交通法规定,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因此,交警判他承担相等责任缺乏依据。对于张是推车还是骑车过马路这一焦点问题,江宁交警大队一位负责事故处理的负责人则认为,“推车”是张自己说的,而交警调查的结果是“骑车”。

  此外,张正华方面还提出,事发后包括电视和报纸等对事故报道也提到:事发时,司机王昌权当时是瞌睡,属于疲劳驾驶。从以上几点来看,5月27日发生的车祸,张正华也是个受害者,事故责任应该由句容客运公司的大客司机王昌权承担,让他承担责任实在于法无据。

  值得一提的是,张正华的女儿还向记者透露这样的细节,当初交警办案人员曾向她称:“你们承担同等责任,而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这样驾驶员就不用坐牢了”。对此,江宁交警部门表示这是不可能的,办事交警不会说出这样的话。

  视点:新交规下法律诠释

  11月15日,死者家属索赔民事诉讼案再次开庭。江宁区法院曾希望当事双方调解:句容客运公司和张正华承担主、次责任,双方均不同意,未达成协议。

  今年5月1日,新交通法实施后引发了一系列的新问题和争论。应该说这起交通事故引发两起案件,值得探讨。事故发生后,张正华治伤所花的3万多元医疗费是由肇事大客所属单位句容客运公司承担的。而如果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成立,张正华在事故中须承担相等责任,作为伤者,不管他是否有责任,他被撞后所有的赔偿都由肇事车辆司机方承担,而在事故中,他又该为事故中死伤的人承担责任。

  同时还有一点值得注意的,此案中行政诉讼没有经过行政复议而直接进入司法程序,而法院也受理了此案,据悉,在新交通法实施前,这是不可能的。

  就此起交通事故引发的两起诉讼案,南京金长城律师事务所陈议律师谈了自己的观点:首先,按照正常的程序,当事人对行政执法部门责任认定不服,可向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提起行政复议,而不能直接实施行政诉讼。其次,责任认定依据可以作为赔偿依据,如果当事人被认定在事故中负有责任,就必须承担相应的赔偿。最后,如果当事司机一旦被判在事故中负有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陈律师最后还指出,行人或骑车在交通事故中承担怎样的责任,不能简单认定看他是骑车还是走路,骑车也可能没有责任,走路也可能承担责任,这要看当事人在交通事故中是否有过错和过错大小了。

  江宁交警大队相关负责人就新交规问题谈到,责任认定与赔偿认定不是一个等同的概念,责任认定了未必要赔偿。

  这位负责人还认为,新交法实施后,交警部门的交通肇事认定只作为一种证据,具体的责任认定最终应该由法庭来裁决和判定,法院判决时应该进一步取证。对此有关法学专家指出,尽管从严格的法律意义上讲,新交法将交通事故最后的裁定权交由法院,现在交警部门对事故责任没有裁定权,当事人对认定不服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但实际操作时,交警在事故处理中的认定还是很有权威的,交警的认定结果对法院取证往往起决定性作用。这样一来,便会出现一个新问题,因为所做出的裁定没有法律效应便不需要承担可能因过错产生的责任,交警部门的制约相对轻了,这种法律意义上的理解和实际操作中的惯性可能带来交通事故处理“错位”,这是新交法实施中应探讨的问题。

  这两起案件最终会有怎样的结果,我们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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