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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撞死违章者司机也要赔钱!警方:要保护弱者

出处:信息时报
责任编辑:wusimin

[ 2004-11-10 09:52:51 ] 作者:闫晓光 通讯员 何倩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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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新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实施,撞人白撞与不白撞的争论也随之告一段落。白云区法院近日却审理了广州司机不满撞人不白撞的第一案,案中摩托车司机因遇不走人行道的行人突穿马路,来不及刹车撞死了行人,交警认定司机与路人负同等责任。而由于车祸发生2003年底,新法尚未颁布,因此司机认为交警适用法律不当。

  白云区法院日前作出判决,认为司机难证交警责任认定和程序违法,故驳回了他的起诉,同时,广州市交警也表示,处于保护弱者,行人违章从没撞了白撞,而有律师表示,新法的实施将会避免此类纠纷的出现。

  行人突穿马路被撞死 司机被定担同等责任

  2003年12月15日,市民张某驾驶摩托车在广州市滨江东路行驶,一市民周某(化名)因过路心急,竟没有走人行道而横穿车行道,导致张某来不及刹车径直撞上,周某因受伤严重,于12月22日死亡。2004年1月15日,广州市交通警察支队海珠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为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是周某没有走人行道及在车辆临近时横穿车行道,但同时认定事故的发生,也因张某在驾驶中没有确保安全的原则,因此张某应负同等责任,这也意味着张某要担负大量的死亡赔偿金。2月23日,张某又接到了吊销驾驶证的处罚决定。

  司机不服认定告上法庭 交警被指适用法律不当

  “违章方不负全部责任,却让我来跟着担责”,接到认定的张某十分不解,立即向广州市公安局提起行政复议,同年6月3日,广州市公安局维持了处罚决定。张某一怒将交警支队告上法庭,双方的争议焦点在于,交警对他作出的处罚决定所依据的法律规定是否合理。

  原来,交警方引用的是《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即“车辆、行人必须各行其道。借道通行的车辆或行人,应当让在其本道内行驶的车辆或行人优先通行。遇到本条例没有规定的情况,车辆、行人必须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通行。”交警方认为,张某在当时情况下采取的措施不力。

  而张某认为,条例中已有对行人通行的规定,违章在行人,交通适用的法律错误应撤销。

  起诉无依据司机被驳 警方表示会保护弱者

  白云区法院于日前作出判决,原告张某由于没有证据证实该责任认定书违反程序及内容违法,驳回了他的起诉。

  交警支队的工作人员对记者表示,即使是新法出台之前,广州市从来不存在行人违章撞了白撞,他告诉记者,在发生交通事故时,行人与机动车相比无疑是弱者,出于保护弱者来考虑,在实际追究中,机动车都要有一定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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