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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新交法尘埃落定 保险制度亟待跟进

出处:经济参考报
责任编辑:zhangying

[ 2004-11-02 10:13:46 ] 作者:刘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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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众强烈呼吁新保险制度及时配套

  新交法提出的“保险公司先行赔付”、“机动车按过错责任赔偿”等规定,有效地解除了机动车司机面对交通事故赔付的心理压力。这意味着如果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司机不用再自己出钱赔偿,或在超过限额部分承担一小部分,并可通过购买商业保险来转嫁风险。

  但这使现行保险制度与新交法的实际矛盾变得犹为突出。很多人甚至因此对新交法的可操作性表示怀疑。对交通法的争论热点开始从“人车之争”是否公平转向了对目前保险制度的批评。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委员李昭玲在审议新法期间强烈呼吁,有关部门要尽快协调保险公司修改现行保险合同。

  事实上,虽然目前汽车第三者责任险由于在验车和年检时受到限制,实际上具有强制性,但因保险公司使用的是商业保险条款,以营利为目的,因此在面对交通事故进行赔付时出现功能错位。导致有些保险公司对无过错机动车司机进行拒赔,出现有司机竟乞求交管部门将无过错的自己判定为有过错,以期得赔偿的“闹剧”。

  保险额度也是令人关注的问题。据调查,北京市场80%的车辆强制第三责任险在10万元以下。5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于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扩大了人身损害的责任,提高了赔偿水平,交通事故导致第三方死亡的人身赔偿往往超过20万。这意味着,一旦发生事故,保险公司按老标准赔付后,责任者还要承担10万元以上的巨额赔偿。

  据了解,对汽车交通事故实行无过错责任的国家,都建立了保险制度。目前法国、英国、美国、韩国、新加坡、日本以及我国的台湾、香港、澳门等地均通过专门立法或在民法中规定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制度成为无过错责任实施的基础,其作用一是加强对受害人权益的保护,二是分担肇事者的责任。

  保险业人士介绍说,强制三者险具有强制性、覆盖性和公益性的特点,体现的是社会保障,强调的是社会公共机构救助和政府责任。本来应与国家新交法同步出台的,但半年过去了仍迟迟不露。业内人士表示,强制三者险多易其稿,目前仍在国务院法制办修改完善中。

  自2001年便开始关注车险问题的北京首信律师事物所律师孙勇说,去年,北京市有113万辆机动车投保了三者险,赔款支出约4.5亿元,虽然北京保监局没有透露保费收入数额,但是估计这113万辆机动车三者险的保费收入应该在12亿以上。三者险的赔付率不到40%,利润率60%。多家媒体报道,保险公司给代理商的回扣40%,个别达到80%。成都车险回扣每年1亿元以上,北京的车险回扣也高达数亿元,这一切充分说明,保险公司经营三者险业务根本不会亏损。

  段里仁表示,交通事故赔偿的风险使很多保险公司提高了保费,有一家公司已提高至50万。如果积极地看,这对于保险公司来说是一个极大的发展机遇,目前,全国的机动车保有量近9000万辆,且以每年15%的速度递增,机动车的数量增加了,人们的保险意识增强了,保险市场显然大有作为。

  链接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自5月1日起实施以来,就引发了社会的广泛争议。作为全国机动车尤其是私家车拥有量最多的城市,《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征求意见稿)》也引起市民的极大关注。9月3日,作为立法改革的探索之一,北京市首次召开立法听证会,集中对“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责任”以及“电动自行车、自行车载人”两个听证事项进行听证,允许市民代表发表意见,各抒己见。虽然听证会并没有安排成辩论会的形式,但其间大相径庭的观点却显示出激烈的交锋。

  《征集意见稿》第六十九条第二项中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后,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不依法报案或者保护现场,致使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全部损害赔偿责任。这一规定是完全按照其上位法——新交法中第76条的框架所制订的。

  这条规定不仅引起了巨大的反对声浪,甚至激起了很强的民间情绪。归结起来,有以下5种理由:认为这种赔偿责任制度造成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行人法律地位上的不平等;机动车一方没有违章却要承担赔偿责任,不符合公平原则;认为立法“以人为本”不仅仅是以机动车、行人为本;认为所谓“强者”“弱者”是可以发生转化的,甚至根本不应有“强”、“弱”之分;认为在此情况下,机动车一方只应承担补偿性的道德责任,而不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链接二

  2004年8月17日,《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草案稿公开亮相,在这份草案稿中,增加的条款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未参加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机动车方按照该车应当投保的最低保险责任限额承担。对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应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非机动车、行人负全部、主要、同等、次要责任的,机动车赔偿责任分别减轻80—90%、60—70%、40—60%、20—10%。

  2004年9月,正在制定、修改中的《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增加了相应条款,明确发生交通事故后,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行人负主要、同等责任的,机动车赔偿责任可能会减轻30—50%。据悉,《条例》还需经广东省人大审议通过方可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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