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认后即可执行 重庆功伟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沈仁刚称,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对被执行人确定的到期债权,人民法院可以执行。就本案来说,关键是保险公司是否对该笔保险赔偿费用予以确认;如果已经确认,无需投保人(被执行人)到场,人民法院就可以依法执行。 保险公司说法 我不属第三人 起诉时,刘华碧把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开县支公司列为被告第三人,理由是该司与日杂搪铝公司订立了保险合同,故而应作为第三人承担保险责任。刘请求法院判令保险公司将事故赔偿款直接给付原告。 尽管沙区法院向保险公司发去了传票,但该公司却没到庭。该司在致法院的函中认为,从渝F20199号车投保之日起,日杂搪铝公司车队同保险公司依法构成了合同关系,刘华碧等人起诉的并非保险双方的合同纠纷,因此保险公司不应被列为第三人。 沙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提起的是侵权诉讼,而非合同诉讼,因此保险公司不应作为本案第三人。对原告要求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将保险款直接赔付原告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刘华碧代理人说法 裁定模棱两可 张先贵律师认为,当时的财产保全裁定不当,“哪家银行、哪个账户都没写,我们咋清楚冻结到没有?中间用个‘或’,到底是冻结的银行存款还是扣押的实物?”张称,人民法院保全裁定应当尽量明确、具体,不能模棱两可,“因为裁定书是执行的依据。” 对于张律师的说法,沙区法院一法官称“不能一概而论”。该法官称,裁定书往往在事前开出,法官此时并不明确被告到底有何财产,只能开一个比较模糊的裁定,“到时视情况而定,有存款就冻结,有财产就查封、扣押。”据称,本案进行保全时,法官未查到存款和财产,只冻结了肇事车的保险费。 张先贵律师并不认同法官说法。他称,事实上,很多法院的裁定书具体内容都是空白的,待冻结、查封、扣押后再行填写。“如果不明确、具体,进入执行后,可能会出现既没冻结也没扣押的情况。” 开县法院说法 执行没有依据 法院没支持保险款直接支付原告的主张,那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保险费可否作为被告可供执行的财产? “得知委托执行后,我常打电话去问,但法院说保险费不能执行。”张先贵律师昨日十分无奈。 张先贵称,开县法院的理由是,自肇事车参保之日起,保险公司就与日杂搪铝公司车队构成了保险合同关系,如果合同一方的当事人(指车队和鲁友权)没有到场认可、确认,法院就不能执行。张先贵的说法在沙区法院和开县法院得到确认,沙区法院执行庭一法官称“正在积极协调”,而开县法院则称,“这不同于明确的债权债务关系,执行确实没有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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