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考二:警察在事故发生时受伤,应由谁来承担责任? 在此次事件中,争议最大的就是警察受伤是否应该由出租车司机来负责?事后证明,该警察以及警车都是接到报警后,专为营救出租车司机而来,属于执行公务,那么,这期间造成的损失是否应当由出租车司机来承担呢? 吴吉吉:这部分费用的确应当由出租车司机来承担,因为在整个事件中,实施撞车行为的人是出租车司机;并且实施该行为是有意而为之;实施该行为最终得到利益的也是他(他最终获救了)。在这期间,警察以及警车是没有过错的,他作为事故发生的另一方,受到了损害,可以要求自己的权利。因此,对警察造成的损失的确应由小刚负责。 但另一方面,我国《民法通则》第129条也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也就是说,最初引起险情的是那两名劫匪,小刚可以对警察进行赔偿之后,向劫匪追讨自己的权利。 于元正:根据《民法通则》第129条的规定,警车的损失和警察身体受伤害所产生的费用应由犯罪嫌疑人承担。如果犯罪嫌疑人没有赔偿能力,再由警察所在单位来支付。警察的行为属于工伤,属于在执行公务中受到的伤害,完全可以按照工伤处理。至于他向出租车司机要求索赔,这一要求没有法律根据。 思考三:小刚的行为是否应该获得鼓励? 事故发生没多久,的哥撞警车得以脱身的行为,就在抚顺当地引起了很大反响,许多司机以及百姓都认为,小刚无疑是机智、勇敢的。那么公众到底如何评价小刚的行为?小刚撞警车以求报案的行为又是否值得鼓励呢? 林红艳(全国文明驾驶员、沈阳市文明市民、曾因智擒歹徒而被媒体广泛报道):在他这样的年龄,遇到这样危急的情况,能够较沉着地作出反应,保住了自己的性命,可以说,单就这点就值得肯定。出租车司机遇到抢劫时,如果能报警,当然应当选择更稳妥的方式,起码应该尽量保证他人安全。但是在那样紧急的情况下,很难考虑到其他的办法。 冯凡人(沈阳模范出租车司机):这个的哥是在万般无奈情况下,在最快的时间内采取的一种独特的报警方式,因为他无法打电话报警。话虽这么说,但还是不值得鼓励,这事我和一位律师讨论过,律师也说不应该提倡,毕竟这种方式的后果无法预料,这次是没什么严重后果,那如果伤害到了警察的性命怎么办?紧急避险这个度不好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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