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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交通安全法 机动车无过错赔偿有望再降

出处:新京报
责任编辑:zhangying

[ 2004-10-21 11:49:48 ] 作者:陈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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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了“机动车负全责”等焦点条款外,20日,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对《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草案)进行第二次审议时,市人大常委会有关负责人表示,对于新交法实施办法,将充分研究委员提出的审议意见,并据此作出多处修改,然后于本周五对新的修改稿进行表决。

  市人大常委会委员史际春就新交法实施办法审议情况发言


  机动车无过错赔偿责任将减轻

  当天审议过程持续了近一个小时,共有9人次发言,大部分委员对重新修订的草案表示赞许,认为修订经过了公开征集市民意见、举行立法听证会等程序,体现了民意、集中了民智。

  “机动车负全责”仍然是此次会议审议的焦点。史际春委员表示,目前草案规定,在机动车无过错情况下,按照国家规定的最低比例、额度承担赔偿责任,既不是过错推定原则,也不是无过错推定原则,与其他相关条文有所冲突,建议对其进行修改。郝如玉委员对其观点表示认同,强调在交通管理执法缺乏刚性的现状下,如果机动车一方无法证明非机动车、行人有违章行为及已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就要负全责,这样的规定过于简单。

  草案修改稿中规定,机动车一方无过错,将按照国家规定的最低比例、额度承担赔偿责任。据了解,北京市此前对于无过错责任的承担,是民事损害结果的10%,今后承担的最低比例是多少,最高法院正在研究。有人士称,机动车司机的无过错赔偿责任肯定会大大减轻。

  部分交管部门处罚条款遭质疑

  部分委员还对草案中交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和执法监督等方面的条款表示异议。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主任委员郑刚提出,草案部分条款扩大了交管部门的行政处罚范围和幅度,还增加了行政处罚的种类,与上位法《行政处罚法》冲突。

  他举例说明,草案中“未履行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度的,交管部门可对其进行最高5000元罚款”,这条规定缺乏处罚依据。因为尽管建立安全责任制十分重要,但是目前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单位有履行的义务。他认为,罚则部分内容应该删掉。

  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刘维林同意上述观点。他还特别强调,与目前草案很多条款赋予交管部门权力相比,执法监督的条款显得有所弱化,对此内容应该加强。

  20日将确定新的修改稿

  “要寻求一个结合点。” 随后发言的市人大常委会民族侨务工作委员会主任陈兴波认为,草案修改既要兼顾不违背上位法的原则,又要保证管理部门执法获得一定的手段。

  审议结束后,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索连生表示,这次的审议意见集中表现在法规的合法性上,如何才能不越权、不与上位法抵触,法制委员会将会对此研究作出进一步修改。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张引亦表示,修改内容比较多,周五将有新的修改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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