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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动车是否负全责 北京审新交法实施办法

出处: 新京报
责任编辑:zhangying

[ 2004-10-20 09:41:56 ] 作者:秦文 刘洋 郭晓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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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部门说法

  保险公司有权自定费率

  市保监局有关负责人称,目前已放开对相关险种的费率限制

  本报讯市保监局财产保险监管处有关负责人昨天接受记者采访时称,由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尚未出台,暂时只能由商业性条款代替,具体到赔偿也要按商业合同来执行。这就与道路交通部门的相关规定有冲突,因为根据保险商业合同的规定,它能提供的保障无法满足道路交通法提出的赔偿额度。据透露,目前,国务院法制办正在牵头起草该条例。这位负责人表示,《条例》如果不出台,则新交法中交通事故赔偿部分的实施将会存在相当大的困难。

  多家财产险公司有关人士对此事讳莫如深。由于保监会方面对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三者险”)相关条例至今没有出台,作为保险公司而言,并没有什么发言权。

  此前有传言“保险公司为应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实施带来的经营压力”,今年五一以来的第二次“三者险”涨价正在酝酿之中。市保监局财险监管处有关负责人称,目前保监会已经放开对“三者险”的费率限制,即保险公司有权根据市场的情况,拟定相应的费率标准。今年9月底,保监会再次在费率方面放权,允许保险公司对“三者险”可自行调价,且没有比例方面的限制。

  另外,据记者了解到,一些保险公司为了减少经营压力,还对“三者险”的保额作了种种限制,即车主如何要购买保额高的保险,则需付出更多的保费。

  ■关键词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

  该险种是指以汽车所有人或使用人对汽车事故受害人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为标的的责任保险。在新交法规定中,第三者责任保险是强制险,即由法律直接加以规定、所有应当投保的机动车的所有人都必须参加的保险,而不是当事人自愿购买的保险。

  除了法定(强制性)外,该险种还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设立的目的不仅是为了通过分散风险的方式解脱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还是为了填补受害人的损害,使其得到快捷、公正的赔偿;(2)保险公司开办此项保险业务不以营利为目的,在保费与赔付之间总体应做到保本微利;(3)保险公司不得拒绝特定人群的投保;(4)保险公司不得将该法定责任保险与其他商业保险捆绑销售;(5)保险金额与保费由保监会做出指导性规定并随着经济发展适时调整。

  ■典型案例

  肇事司机逃逸保险公司不赔

  受害人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去年12月11日,在昌平境内,一辆三轮车被一辆金杯面包车所撞,蹬三轮车的父亲和车上的母亲当天抢救无效死亡,侥幸生还的小女孩至今昏迷不醒。

  之前,该肇事司机虽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但由于肇事司机在事故发生后逃逸,保险公司认为其没有先行垫付的义务。

  目前,小女孩和爷爷一起生活,为了给孙女治病,小女孩的爷爷已经把家里的房子卖掉,还欠下了10多万元的债务。为此,小女孩的监护人把肇事司机投保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这是自新《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以来,北京市第一起因肇事机动车司机逃逸,而状告保险公司拒不履行垫付义务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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