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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动车是否负全责 北京审新交法实施办法

出处: 新京报
责任编辑:zhangying

[ 2004-10-20 09:41:56 ] 作者:秦文 刘洋 郭晓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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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召开,专家称相关保险责任不落实赔偿就成空话。

  为期3天的北京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日上午召开,会上将审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草案)。这份历经网上征
  集意见、立法听证会等各种方式,采纳市民建议重新修订的修改稿,能否在本周五获得通过成为本次会议的焦点。

  部分热点条款被修订完善

  与之前的草案相比,修改稿就市民关注的几个热点问题作了修订和完善,影响最大的可能就是对新交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进行了细化。根据市民意见和听证会陈述意见,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将七十六条修改为: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由机动车一方承担;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在驾驶机动车过程中履行了交通安全义务并且已经采取了适当的避免交通事故的处置措施,机动车一方无过错的,按照国家规定的最低比例、额度承担赔偿责任。按照过错的程度承担责任。

  交通协管员由市、区县指定

  另外,综合各方意见,草案中关于骑自行车只准在安装牢固的座椅内载一名学龄前儿童的规定,被修改为“成年人骑自行车可以在固定座椅内载一名儿童,儿童限制在12岁内”。草案中关于残疾人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不得载人的规定,修改为“可以载一名陪护人员,但不得从事营运”。

  交通协管员也将取得相应的法律地位。据市人大常委会相关负责人介绍,目前北京市的交通协管员来源分为三个部分:保安员、停车场经营单位聘的协管员、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指定的道路安全协管员。此后,将取消前两个部分,只保留第三部分。 据称,此次修改稿共对草案的60多个相关条款进行了修改。

  专家呼吁尽早出台配套法规

  新交法第17条规定“对机动车实行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对此,有专家认为,目前,新交法的重要配套法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尚未出台,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三者险”)的收费标准和赔偿标准均没有定论。如果没有完善的配套措施,交通事故赔偿就成了一句空话。

  ■专家观点

  交通事故赔偿急需配套措施

  专家称,应尽早出台《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本报讯“中国目前并没有真正意义上的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昨晚,中央财经大学保险系主任郝演苏教授称,新交法第17条规定“对机动车实行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如果没有具体落实措施,则交通事故赔偿便成了一句空话。

  对此,郝演苏教授称,一是新交法的重要配套法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尚未出台,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三者险”)的收费标准和赔偿标准均没有定论;二是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如何管理至今未明,让保险公司先行赔付也不合理。

  郝演苏说,由于《条例》没有出台,尚无赔偿标准,往往保险公司以拖欠赔付了事,最终受害的还是老百姓。

  “按照目前的立法进度,《条例》到明年五一也出不来。”郝演苏向本报记者介绍,在目前的立法过程中存在部门利益的争执,具体而言,保监会、财政部、公安部等与《条例》利益相关的部门,在具体的条款上无法迅速达成一致。

  “我建议,《条例》的立法,不应局限在专家和政府官员的小圈子里,应广泛征求各方的意见。”郝演苏说,“《道路交通安全法》都实施快半年了,相关的配套制度仍未出台,相关部门应加快工作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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