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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撞行人车主赔一半”惹争议 放纵行人违法?

出处:新快报
责任编辑:dengli

[ 2004-10-18 11:51:39 ]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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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公司的答复是:车主并非完全不用赔钱。

  太平洋保险公司广州分公司的工作人员对记者说,购买了第三者保险的车主,在购买之后发生的三次交通事故内,无论负何种责任,只要能够提供保险公司所要求的足够事故资料,都可以享受补偿免赔率(免赔部分按情况返还)及免费修车的待遇。但从第四次开始,司机就必须承担“绝对免赔率”。“如果在事故中分别负全部、主要、同等、次要责任,则要分别承担20%、15%、10%和5%的免赔。”

  举个例子,王先生购买了期限为一年的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额度在20万元。王先生的汽车在购买保险后,于上半年发生了三次轻微碰撞,造成的损失由保险公司全部赔付。

  下半年某日,王先生撞了一名行人,交警判他负全部责任。王先生需要支付的赔偿包括公共设施损坏修理1.5万元、行人医药费3万元、误工费5万元,一共9.5万元。那么,保险公司只会负责大约七成的赔偿费用,剩下约3万元王先生要自己“埋单”(约占总赔偿额三成)。

  由这个案例可以看出,司机撞人后,若赔偿金额高达30万元的话,车主随时要自付约10万元。

  新法维护了谁的生命权

  自5月1日起实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在社会上引起了轩然大波,有媒体评价,这是中国第一次有一部法律引起这么多争议。

  争论焦点1:维护的是谁的生命权?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其实,对比以前的法规,我们不难看出,新法规更强调维护生命权。

  经常在高速公路上行车的货车司机张先生向记者表示:“如果行人违法走到高速公路等地方,汽车则有可能因为在高速行驶的情况下紧急避让而失控,不仅该车驾驶员性命难保,还可能发生追尾碰撞等恶性交通事故。这种情况下,违法行人一条命就可能断送多条性命,驾驶员的生命权就该向行人的生命权妥协吗?”

  “行人上路多数情况下是受害者,与汽车发生碰撞不是断胳膊就是断腿。”在天河岗顶上班的王先生对记者说,他每天都要经过交通繁忙的天河路口,对司机急于穿越马路而经常无视行人安全的做法很有意见。“我赞成新法里的规定,毕竟大多数事故中机动车毫发无损,行人却要吃很大亏,这种规定大大约束了司机在交通繁忙时无视来往行人的违法行为。”

  争论焦点2:如何证明行人违法?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还规定:“……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我们开车的时候,是不是要一面紧握方向盘,一面东张西望搜集证据、警惕所有经过汽车旁边的行人?”一位车主大发牢骚,“找证据就好比大海捞针,打个最简单的比方,一行人想要自杀,在兜里放了张遗书,被车撞死了遗书就是证据,司机就可以免责,如果不是这样,司机拿不出证据,就要负责。”

  争论焦点3:减轻责任到底减多少?

  针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中提到“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的模糊说法,很多司机也大为不满。

  据悉,目前广州市交警事故处理部门的做法是,如能证明行人违法,机动车一方的责任由“全责”减轻为“主要”,也就是要赔一半以上,多数司机认为这样“不公平”。

  而就在前不久,四川等地相继出台了当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了在不同情况下行人违法机动车可减责任的百分比,一般在30%左右。据悉,广东省目前还没有类似法规出台。

  争论焦点4:行人故意违法如何界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故意就是明知不可为而为之,行人翻越护栏进入机动车道很明显就是故意的!”某律师事物所的律师这样说。

  据记者了解,在有明显交通标志的情况下,行人违法交警是很容易判定的,但在实际情况中,很多案例却无法准确定性,“在郊区或市区偏僻处等无任何交通指示的地方,行人也有可能确实不知已经违法。如果司机无法正常避让又无法提供确凿证据,那么他只能依照法律承担赔偿责任。”交警部门某事故处理人员介绍说,这样的交通事故现在不在少数。

  而行人方面则又有不同的说法。市民王先生表示,类似维多利广场门前的体育东路路口便是一个很好的例子。“那里有斑马线,但两旁的红绿灯却很久以前就开始不亮了,而行人过路指示灯更是形同虚设。这种情况下我们横穿马路如一不小心没走斑马线,能说是故意的吗?如果非要说故意,那么那里每天成千上万的人流是不是都可以撞了白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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