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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交法修改未定 首张机动车免全责处理无效

出处:京华时报
责任编辑:xiecaizhen

[ 2004-10-15 00:54:13 ] 作者:钱卫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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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于适用法律不当,10月13日上午,北京市交管局收回了新交法实施以来由通州交通支队开出的首张机动车“免责单”。目前,通州交通支队正在对事故责任重新作出结论。

  通州区通胡南路是一条东西走向的马路。马路宽8.4米,两侧划有机非分道线,而中间的机动车道上赤裸裸地没有画任何标线。8月30日7时20分,骑车人米从相在这条马路上由西向东骑到了路的左侧,被贾金华驾驶的车号为京G/L2407的蓝色轻型普通货车当场撞死。

  通州交通支队经调查后,于10月2日宣布骑车人米从相承担全部过错责任。其一是米从相未靠右侧通行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另外,通州交警把事发地理解为同方向只有一条机动车道的道路,因此他们根据《交法实施条例》第45条第二款认定,当时时速为59公里的司机贾金华并没有超速,因此也就没有驾车违章行为。

  然而,在市交管局的内部监督中发现这是一个判定错误的案件。因为事发地的机动车道上没有分道线,因此就应该适用《交法实施条例》第45条第一款来认定司机责任。由于第一款对时速要求更严格,因此,贾金华就超速了,这意味着他要为自己的超速承担责任,而非以前“全免责”。至于他到底应该承担多少责任还有待通州支队的重新认定。但对于骑车人米从相来说,不管肇事司机如何担责,他骑车未靠右侧通行,且跑到机动车道上都是错误,需要承担责任的。

  据市交管局有关负责人介绍,原先事故当事人如果对事故责任认定有疑义,可向交管局提出复议,但是新交法实施后,复议程序被取消,当事人有疑义可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而交管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成了证据。为此,交管局专门制定了一套完整的监督机制,每天每月都会对各支队办理的事故案件进行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在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道路上,机动车不得超过下列最高行驶速度:

  (一)没有道路中心线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3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40公里;

  (二)同方向只有1条机动车道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5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70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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