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必须先行赔付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建议:对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进行细化。
一是要明确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由机动车一方承担;二是对如何减轻机动车一方责任进行细化,首先明确减轻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前提是要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在驾驶机动车过程中履行了交通安全注意义务并且已经采取了适当的避免交通事故的处置措施,机动车一方无过错的,只按照国家规定的最低比例、额度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有过错的,则按照过错程度承担赔偿责任。
[解读]:立法听证报告中建议明确细划“减轻机动车一方责任”中的“减轻”额度:行人违章,机动车一方可以按照事故责任承担赔偿责任。
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在驾驶机动车过程中履行了交通安全注意义务;采取了适当的避免交通事故的处置措施。只要在这三个前提下,机动车一方责任可以减轻:机动车一方无过错,只按照国家规定的最低比例、额度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有过错,则按照过错程度承担赔偿责任。
[点评]:听证报告建议明确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赔偿的这个新修改是解决交通事故问题的关键。
先行赔付能确保受伤的行人及时得到救助,体现出以人为本的精神。“这样出现事故后双方就不会扯皮,不用再等了,事故双方当事人都能首先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获得赔偿。”此外,立法听证报告还对如何减轻机动车一方责任进行了细化。
建议修改条款
“机动车负全责”有三前提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建议:对草案征求意见稿中原69条的内容进行修改完善。只有在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机动车一方有条件报案、保护现场但没有依法报案、保护现场,致使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的,又没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行人有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以及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情况下,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解读]:在昨日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昨日发布的《北京实施<交通安全法>办法》立法听证报告中,就“机动车负全责”设定了三个前提条件,只有同时满足该三个条件,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由机动车一方承担。
该三个前提条件为:一、机动车一方有条件报案、保护现场,却没有依法报案、保护现场,致使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二、没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行人有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三、没有证据证明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
既没有证据证明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有过错,又没有证据证明机动车驾驶人没有过错,即及时采取了避免交通事故发生的措施,而且,机动车驾驶人没有及时报案、保护现场,那么机动车一方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据了解,此前《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征求意见稿)》中的规定为“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不依法报案或者保护现场,致使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全部损害赔偿责任”。
[点评]:一旦发生交通事故,不论责任是谁的,谁大谁小,行人出事后,司机应当立即报案,如果不报案你就有责任,这对于司机也是一个压力,有利于受伤行人及时得到抢救,有利于划分清楚事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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