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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新交法听证报告发布 机动车负全责需满足三条件

出处: 新京报
责任编辑:liuzhen

[ 2004-10-10 09:19:33 ] 作者:王姝 廖卫华 申剑丽 刘英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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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 “机动车负全责”须同时满足三个前提条件,机动车驾驶人在驾驶机动车过程中如履行了交通安全注意义务,并且已经采取了适当的避免交通事故的处置措施,机动车一方无过错的,只按照国家规定的最低比例、额度承担赔偿责任———昨日,在首都之窗网站,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了《北京实施<交通安全法>办法》立法听证报告,建议修改和完善“机动车撞人负全责”等争议比较大的条款。

  细化事故双方责任

  针对机动车负全责引发的广泛争议,法制委员会提出了修改意见,“只有在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机动车一方有条件报案、保护现场但没有依法报案、保护现场,致使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的,又没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行人有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以及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情况下,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并建议增加两条条款:机动车之间、非机动车间、非机动车与行人之间的事故,赔偿责任按照过错责任划分,即“以责论处”;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保险公司需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赔偿;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在驾车过程中履行了交通安全注意义务,并且已经采取了适当的避免交通事故的处置措施,机动车一方无过错的,只按照国家规定的最低比例、额度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有过错的,则按照过错程度承担赔偿责任。

  残摩可载一名陪护

  对于第二项听证事项,法制委员会作出的修改意见为“成年人骑自行车可以在固定的坐椅内载一名12周岁以下的儿童;明确规定未成年人不得骑自行车载人;残疾人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可以载一名陪护人员。

  立法听证值得推广

  北京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主任应松年教授认为,北京这次召开的立法听证会是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历史上第一次就新法规立法举行听证会,是在开门立法广泛征求民意方面采取的一次新举措,进行的一次有益的探讨和实践。听证的两大事项尤其是第一项,涉及每一个交通参与人的切身利益,备受关注。

  应松年说,这一次举行的听证会是成功的,召开听证会并且借助媒体报道引导社会各界关注立法,这是提高立法质量的很好途径,同时是广大群众进一步了解立法实质精神的好途径,是个很好的法制教育方式,值得推广。

  应松年表示,这次的立法听证报告的内容还将由人大常委会月底来审查,届时将会有一些新的意见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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