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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新交法听证报告公布:建议修改机动车撞人条款

出处:首都之窗
责任编辑:xiecaizhen

[ 2004-10-10 01:11:55 ]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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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处理建议

  法制委员会认为,本次听证会是北京市首次立法听证会,其意义超出了这项立法本身,它标志着北京作为首都,在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扩大扩大公与有序政治参与,保证立法更好地体现人民的意志的进程中,又向前迈出了坚实的一步。由于本次立法听证会的听证事项涉及每一个交通参与人的切身利益,受到广大市民的普遍关注,也反映出从自行车时代向汽车时代急速过渡的大背景下,不同的交通理念之间、不同的现实利益之间的冲突。听证陈述人对于听证事项的各种意见正是这种冲突的集中反映。如何根据广大市民和听证陈述人意见,修改好《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是法制委员会下一步工作的重点。在法规草案修改工作中必须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从北京的经济与社会发展以及道路交通安全的实际出发,以保障人的生命安全为基本点,把提高交通效率放在重要位置,通过立法促进首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现代化和交通文明建设。在立法时要注意把握好以下三点:一是坚持法制统一原则,本市道路交通安全立法不得与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相抵触;二是坚持以人为本,正确反映和兼顾不同阶层、不同方面群众的利益,妥善处理各方面的利益关系;三是体现民意、集中民智,在国家法律的框架内尽量采纳广大市民和陈述人的意见。

  对于第一项听证事项,法制委员会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已经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本市地方立法应当根据本市的实际情况,对国家法律进行细化。根据听证陈述人对第一项听证事项发表的陈述意见,法制委员会建议对法规草案作三个方面的修改和完善:①增加有关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划定的条款。并明确机动车之间、非机动车间、非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②增加一条,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关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进行细化,一是要明确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由机动车一方承担;二是对如何减轻机动车一方责任进行细化,首先明确减轻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前提是要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在驾驶机动车过程中履行了交通安全注意义务并且已经采取了适当的避免交通事故的处置措施,机动车一方无过错的,只按照国家规定的最低比例、额度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有过错的,则按照过错程度承担赔偿责任。③对草案征求意见稿中原69条的内容进行修改完善,只有在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机动车一方有条件报案、保护现场没有依法报案、保护现场,致使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的,又没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行人有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以及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情况下,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第二项听证事项,法制委员会认为这个问题的关键是如何协调好保障交通安全与方便群众出行之间的矛盾。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国务院制定的实施条例对于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载人问题没有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自行车载人,并规定了驾驶自行车必须年满12周岁。目前,用自行车接送孩子上下学仍是一部分家庭,特别是工薪家庭首选方式,许多残疾人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也需要有陪护人员随行。因此,应当从当前的国情出发,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尽可能地方便市民和残疾人出行。根据陈述人对第二项听证事项的陈述意见,法制委员会建议对法规草案的相关条款作以下修改:①成年人驾驶自行车可以在固定的座椅内载一名12周岁以下的儿童。②明确规定未成年人不得驾驶自行车载人。③残疾人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可以载一名陪护人员。

  以上意见和建议,请市人大常委会在审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时予以充分考虑。


  附件一: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立法听证会听证陈述人名单

  曹学军   (职员)
  程飞     (职员)
  张梦玲   (退休)
  孙勇     (律师)
  胡勇利   (职员)
  宋庆庄   (退休)
  王继鹏   (职员)
  隋祎     (编辑)
  荘伟     (职员)
  卢凤几   (职员)
  蒋元     (公务员)
  刘畅     (教师)
  张铁军   (警官)
  蒋京川   (律师)
  陈建明   (教师)
  李来生   (法官)

    来源: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专题】以人为本?保护弱者?聚焦《新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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