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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新交法听证报告公布:建议修改机动车撞人条款

出处:首都之窗
责任编辑:xiecaizhen

[ 2004-10-10 01:11:55 ]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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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听证陈述人对听证事项的意见

  16名听证陈述人中,有15人次对第一项听证事项发表了意见。其中有8人认为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由机动车负全责,不合理、不可行,主要理由是:①机动车负全责不符合公平原则,实际上造成了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行人主体地位上的不平等;立法中“以人为本”不能仅仅以非机动车、行人为本,机动车驾驶人也是人,在法律面前应当人人平等;②机动车负全责不符合我国当前国情,非机动车、行人违章现象大量存在,缺乏法规实施的良好社会环境;在行为导向上容易导致非机动车、行人违章以及“碰瓷”、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现象的增多,不利建立良好的交通秩序;③新的人身损害赔偿数额太高,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法规不配套,普通机动车主难以承受。有7人认为合理、可行,主要理由是:①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道路交通上是弱者,一旦发生交通事故,不管谁的责任,他们总是最容易受到伤害的,立法应当保护弱势群体;人的生命权是最高的权利,不能因为非机动车、行人违反交通法规,而让其付出生命的代价;②本市地方立法细化了国家大法第76条的规定,在立法空间上是适度的;机动车是具有一定危险性的高速运输工具,并且对损害的结果有加重性,由其承担无过错责任是合法、合理的;③机动车一方因为只对超过第三者责任险限额的部分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并且还可以通过购买商业保险来转嫁风险。目前机动车一方之所以难以承受赔偿责任,是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法规不配套造成的。

  16名听证陈述人中,有6人对第二项听证事项发表了意见,其中5人对骑自行车可以在安装牢固座椅内载一名学龄前儿童的规定发表了意见。有4种不同的观点:①认为骑自行车不能载人,因为载人难以把握平衡,危及交通和人身安全,在方便与安全选择上,应当是安全第一;②认为不合理却可行,因为当前我国的国情,自行车还是普遍使用的交通工具,公共交通还不够发达,因此父母骑车上下班接送孩子也是顺理成章的事情,学生家长骑车带孩子都很小心,很少发生交通事故;③认为不应禁止,但也不应提倡,因为自行车是市民首选的交通工具,特别是一些短途或者公共交通没有的地方,仍然是必不可少的交通工具;禁止载人在实际执法中难以做到违者必究,禁止与否没有现实意义;如不能载人,公共交通必然不堪重负。④认为合理但需要做一定修改,因为上位法规定满12周岁才能骑自行车,因此需要将载人的范围扩大到12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还有2人对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不能载人的规定发表了意见,认为应当允许载人,因为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正三角支撑,稳定性好,交通安全有保障;残疾人在上轮椅车前、下轮椅车后、中途办事及去卫生间都需要身体健全的残疾人家属或监护人照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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