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周末,中央电视台《实话实说》节目就《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关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这一热点话题继续展开辩论。辩论的焦点依然围绕着“合法不合法、公平不公平、人权大于路权”等法律范畴,正反双方还是各说各话,最后是不欢而散。 其实跳出枯燥的法律概念,换一个角度给第76条算一笔经济账,同样可以看出一部法律是不是“理性”。 根据公安部公布的数字,2003年全国一般以上道路交通事故(非死即伤)667507起,造成10多万人死亡,近50万人受伤。也就是说,上述66万起交通事故都会涉及到新交通法第76条的核心问题:机动车的责任判定以及机动车主赔付多少。 假设所有事故机动车主都多少有责任(按新法,实在是很难出现无责情况),每起事故车主平均偿付10万元(按现在保险条例第三者责任险最高偿付金额计),2003年66万起交通事故涉及的赔偿金额660亿元以上,因为新法制定了“上不封顶”的赔付标准,可以预期新法实施后,实际金额肯定超过1000亿元,一块生命和鲜血浇铸的巨大蛋糕。 赔付的过程实际也是财富从机动车主(加上保险公司)一方向非机动车一方的转移过程。更坦率的说,是一种“血酬”,即用金钱与生命(鲜血)交换。既然是交换,所有当事人都会计算其合理性,来决定是否去支付或收取。 有人觉得合理,主动去收取,所谓的“碰瓷儿”现象越来越多也不足为怪。碰瓷儿风险高,可能会有生命风险,因此收益也就更高,由于法律的“偏爱”,得到赔偿或私了的几率几乎是100%。 有人觉得不合理,主动逃避支付。因为即使无过,赔付的可能性也是百分之百,而最高几十万的赔偿可能意味着倾家荡产,司机如果觉得不划算,可能就不去选择“正确道路”。上周广州一起交通事故中,货车司机撞人后没有停下,而是从女工身上碾过之后才刹车,致使女工当场死亡。原因是“我们开车的有个公开的秘密,把人撞残废了比撞死人还要多赔钱。” 行人与车主都不是傻子,都有自己的小算盘,立法者也要算算守法与违法的成本问题。如果守法的成本高于违法成本,甚至违法者还能有收益,只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的结果是,道路之上更不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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