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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不通,张先生怎么也想不通,车祸后,交警已经认定:刘女士所骑自行车的前部与自己所开轿车的左侧后部相接触,说明自己被刘女士骑车“追尾”,不应对刘女士所受伤害再进行赔偿了。但刘女士依据新《道路交通安全法》,认为交警定错了,张先生要“负全责”,因此起诉张先生,索赔4944元。9月6日,宣武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案情 ■两车相撞 “自行车”一方索赔偿 刘女士介绍,今年7月6日上午7时45分,她骑自行车经过和平门路口时,被张先生所开轿车撞倒。张先生开车将其送到附近急救中心后,就以“钱不够去取钱”为由离开,至今没有取来(钱)。医院对她进行检查治疗,结果被诊断为多处软组织损伤。在此期间,她自花医疗费。她就此要求张先生赔偿其相应经济损失,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她只得提起诉讼,要求张先生赔偿其医疗费881元、车费333元、误工导致的损失1730元、精神损害赔偿2000元,共计索赔4944元。法官听完原、被告的陈述后,当庭驳回刘女士精神索赔请求,认为这样性质的事故不符合精神索赔构成要件。 和平门路口现场示意图 闫迪/绘 庭内 ■谁是谁非 双方各执一词 张先生对刘女士陈述的事实提出异议。他认为,刘女士完全颠倒黑白,不是他开车撞了刘女士,而是刘女士骑车和他所开车辆形成追尾,也许撞车后的惯性导致刘女士摔倒。因此,刘女士应该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为此,张先生向法庭出示了“(0054711号)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简易程序处理事故认定书”。认定书的“事故事实”一栏中载有如下内容:当事人A(张先生)由北向西行驶,当事人B(刘女士)由东向西行驶。造成B(刘女士)车前部与A(张先生)车左侧后面相接触,B车骑车人(刘女士)受伤。认定书上有张先生和刘女士的认可签字。 庭审时,刘女士再三声称,不是她骑车撞了张先生的汽车,而是被张先生的汽车撞了,交通警察的认定有误。因为和交通支队、张先生交涉无果,她决定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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