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近200人参加了立法听证会。会上,共有16名陈述人就《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征求意见稿)》中的两个议题展开了一场“激辩”。其中“机动车撞人负全责”议题成为焦点之争。 议题之一 征求意见稿第六十九条第二项中,关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不依法报案或者保护现场,致使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全部损害赔偿责任的规定,是否合理、可行。 ■反方 行人违法也应制裁 公务员蒋元陈述要点:有一些人强调在交通事故中,非机动车是弱者,但实际上在交通事故中强者和弱者并没有范围,两者可以转化,行人的小小违章完全有可能引发非常严重的交通事故。 该条款显然有悖法律的公平公正。不能简单地认为生命大于各类事情,任何交通事故总是在特定的条件下发生的,在机动车拥有路权的情况下,引发交通事故要机动车承担全部的责任,这不公平。现行的交通法规对驾驶的要求已经很高了,如果驾车人整天还要为行人费脑子,交通事故的发生可能性更高了。如果我们现在还要再从法律上规定行人违章、机动车赔偿全部责任,不敢想象将面临什么样的局面。 陈述人隋祎(左):该条款和我国现阶段的国情相比过于超前。 职员王继鹏陈述要点:在新交法中,当事人完全可以通过各种手段开出一份明显高于其实际收入又合法的证明,这对司机是不公平的。 在人车的道路上发生事故时,可以让司机税后收入的最高30%对行人进行补偿,赔偿标准参考的是受害人的实际税后收入水平。任何法律都应该保护绝大多数人的共同利益,但是新交法没有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编辑隋祎陈述要点:该条款和现在我国现阶段的国情相比过于超前。我国各种矛盾和风险的出现,对于现行的法律体系提出越来越高的要求,法律的实施归根到底是为了规范社会秩序、保护守法者的利益,一部社会各界都充分认可、并能严格遵守的法律法规才能发挥出它应有的作用。 机动车驾驶员只是因为驾驶机动车就要对根本无法预测和控制的损害承担全部责任,这对他们来说是最大的压力。机动车驾驶员在这样情况下来承担赔偿折算,那么又有谁来保证他们的利益呢?如果非机动车和行人违法,和机动车的地位却不一样,一个违法、一个守法。违法的没有得到法律的制裁,却要让守法者来承担过多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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