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集意见稿》第六十九条第二项中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后,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不依法报案或者保护现场,致使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全部损害赔偿责任。这一规定是完全按照其上位法——新交法中第76条的框架所制订的。这条规定不仅引发了反对声,甚至激起了很强的民间情绪。
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起草参与者、公安部和建设部“畅通工程”专家组专家段里仁表示,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并不等于负全责,这里有公众对新法的误读。其实,“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负责”有很多限制条件,包括对于行人和非机动车制定了很多法律责任上的限定,能够对机动车和行人过失举证的机动车方可减责和免责。
但是,他强调,与此前的法规相比,新交法的确加重了处于强势地位的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从而保护处于弱势地位和行人的非机动车驾驶员的利益。
段里仁说,“10年的立法过程,真正发生变化的事实之一是,在调整人、车、路三者的关系中,改变了过去几十年‘以责论处’的管理思路,明确了生命权大于路权的准则。它将成为中国减少交通事故、改变安全观念的一个分水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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