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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道路交通安全法中 十个令人费解的地方

出处:pcauto
责任编辑:xcz

[04-8-23 13:52]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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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机动车一定是“高空高速”

  有人为否定“撞了白撞”引用了民法通则中的一条简单但并不明确的规定,即“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并将其作为否定“撞了白撞”的重要立法依据,但这一依据怕是本身都自身难保。

  现在非常典型的、各地均有发生的例子是:当机动车在机动车道内停车等绿灯时,非机动车因违法占道刹车不及、边骑车边打手机等原因撞上机动车并造成损害,目前警察的处理方式是机动车无责任但要承担骑车人的一切损失。试问,这时的机动车是在“高空”还是在“高速”?

  六、非机动车和行人可以真正地“撞了白撞”

  同样是前面的装载钢材的货车,非机动车害得两户人家家破人亡,如果还要司机家属赔偿非机动车的损失,公理何在、天理何在?司机的生命连猪狗都不如吗?他们家人的生命不是生命?机动车在机动车道内正常停车,却被非机动车撞坏,机动车驾驶员却要赔偿肇事的非机动车,这样的法律是儿戏还是搞笑的小品?

  七、法律要体现“保护弱者”

  法律的使命是建立一种公平、公正的社会秩序,维护社会的稳定并促进文明的进步、提高社会生活的效率,保护弱者并不是法律的最终天职,即使保护也不是不问青红皂白地保护。许多法律甚至只保护强者并促进弱者从社会生活中被淘汰。

  在我们周围的弱者中,许多人有随地吐痰、随地大小便、乱扔垃圾的习惯,我们是不是也要保护?立法的附加效应是促进民族素质的提高、社会文明的进步,还是要造成一种远期的“逆淘汰”?

  八、“与国际接轨”=“与国际接鬼”

  新法规定“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而且据说还是借鉴了国外的做法。我们不知立法的专家们能不能不含糊其辞、说清楚借鉴的是什么国家的什么法律?但至少我知道许多发达国家就不是无条件保护行人的,行人给机动车造成损害也同样要赔偿。

  就算是发达国家的法律都是这样订的,难道我们就可以照搬吗?至少我们应该知道我们不是发达国家、我们的交通中行人是绝大多数、行人的交通违法由于长期以来没法严管几乎已经成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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