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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回规定》软肋:厂商隐瞒重大缺陷只罚3万

出处:中国青年报
责任编辑:miyuki

[04-8-20 15:20] 作者:魏和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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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查看了1996年10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没有发现行政罚款最高限额的规定。后来在《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中发现了相关规定,这个文件是国务院1996年4月15日发布的。

  该文件中提出:“国务院各部门制定的规章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设定罚款不得超过1000元;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设定罚款不得超过违法所得的3倍,但是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这份文件,本来是限制政府部门乱罚款,保护企业的。时过8年,该“文件”竟面临着新的问题。姜明安说:“国务院这个通知应该撤销或修改。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只要有违法所得,这个违法所得就是可以计算的,就应该按照所得利益来罚款,法规规定绝对数额是很不合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在第四条中明确规定: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姜明安认为,罚款一定要高过违法所得才能起到整治的作用。

  姜明安呼吁:“国务院各个部门在制定法规罚款的时候,凡是有违法所得利益的,最好按照违法所得利益的1至5倍来罚款,不要有限额规定;没有办法计算违法所得的,或没有违法所得的时候,可以规定一个最高限额。这样才比较合理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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