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生产厂商,国家怎么规定,我们就怎么做,我们不会说罚多了罚少了。”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上海大众汽车公司有关部门负责人告诉记者,“现在的《召回规定》既然是一部法规,就该照着办。”
“尽管存在一些有争议的细则或内容,可起码我们有法可依了。”一汽轿车股份有限公司服务部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先生认为,《召回规定》不仅保护了消费者,也保护了汽车厂商。有时只是因为一辆汽车存在缺陷或瑕疵,消费者就找媒体曝光,而厂商怕闹大了会有不良影响,不得不做出很大的让步。
北京现代汽车公司销售本部售后支援科科长李健维认为,对隐瞒汽车缺陷如何处罚和判定,在实际操作上会有一定的难度。“光靠处罚肯定解决不了问题。”中国汽车召回网吴先生认为,行政处罚的力度受国家有关规定的约束,如果厂家隐瞒缺陷的话,车主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解决,厂家有声誉被毁的危险。因此对厂家来说,风险不仅仅是罚款。
日本三菱汽车公司自1992年8月以来,共隐瞒了155起汽车零部件质量问题,其中的42起为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必须召回。今年这次丑闻让10多名前三菱高管被捕,三菱的信誉遭到了前所未有的质疑。
有人担心,在汽车召回制度完善的日本,尚有厂商铤而走险,那么,处罚力度不足的中国呢?如果这个规定仅建立在汽车厂商的诚信或依靠车主的民事诉讼上,人们不能不质疑《召回规定》的权威性和可操作性。“当初行政处罚限额的目的是为了限制行政机关乱罚款。现在看来,对违法行为不但要罚,而且罚款数额应比违法所得要多,只有这样,违法者才会感到疼。”姜明安说。
规定罚款限额合不合理
无论是国家质检总局的官员还是法律专家,都提到了“最高罚款3万元”的处罚条款源自“国家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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