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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三包主要条款
第一,汽车产品的“三包”有效期包括整车“三包”有效期,损耗件“三包”有效期。“三包”政策明确规定整车“三包”为2年或40000公里,以先达到为准。损耗件的“三包”有效期应明示在“三包”凭件上。
第二,在整车和损耗件“三包”有效期内,汽车产品出现质量问题,消费者凭“三包”凭证在指定的或者约定的修理者处办理修理。由“三包”凭证上明示的修理者负责为消费者免费修理。
第三,在整车“三包”有效期内同一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累计修理2次仍未排除故障,或关键总成因质量累计更换2次后,仍无法使用,应负责为消费者退货。
第四,在整车“三包”有效期内关键零件同一总成因产品质量问题,累计修理2次,仍不能正常使用,或修理占用时间超过35个工作日,或累计修理8次后仍不能正常工作,为消费者调换同品牌同型号整车。其“三包”期重新计算。
第五,因汽车产品质量问题不能正常行驶或不能行驶的,修理者应当提供现场修理,或者提供合理的拖运费。每次修理占用时间超过3个工作日的,从早到晚者应当负责为消费者提供备用车,或者由修理者与消费者协商后给予消费者合理的费用补偿。
第六,按照本规定退货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为消费者免费按发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贷款购车的,销售者应当按合同约定一次退清货款),但应减去消费者使用该车产生的合理折旧。
免责规定
“三包”也规定了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不承担“三包”责任的范围。
(一)整车产品用于出租、租赁或者其他经营目的的,自从事经营活动之日起丧失本规定的“三包”权利。
(二)非产品质量原因发生交通事故而造成损坏的。
(三)无有效发票和“三包”凭证,又不能证明其所购整车产品在“三包”有效期内的。
(四)发生故障后,未征得销售者或修理者同意,自行处置致使损坏扩大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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